4.2 城市轨道交通票用智能卡
4.2.1 城市轨道交通票用智能卡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功能检测应包括通用功能检测、智能卡功能检测和自动售检票功能检测。
2 系统所使用储值票和单程票的基本要求、物流特性、电气特性、应用文件和安全机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1和《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产品检测》CJ/T 243的相关规定。
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包括车票、车站终端设备、计算机系统和清分系统,各系统功能及系统通用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的规定。
4.2.2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进行轨道交通领域的功能性测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1的规定。
2 应在轨道交通领域进行容量、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可维护性等多项功能测试。
4.2.3 系统管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和《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1的规定。
4.2.4 系统设备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外,附件、备件应根据使用环境、应用对象等行业因素准备完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和《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1的规定。
4.2.5 系统构成、基本功能、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的规定。
4.2.6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施工安装验收、单机调试、系统调试和联调宜根据系统的行业特点进行重点调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1的规定。
4.2.7 系统包含的车票、车站终端设备、计算机系统和清分系统应进行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和《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 城市轨道交通票用智能卡
4.2.6 城市轨道交通票用智能卡系统调试的要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动售检票系统(AFC系统)内部的设备调试;二是AFC系统内调试、AFC系统与清分系统之间的调试。分别介绍如下:
1 设备调试包括:
1)设备型式试验:对检票机、自动售票机、半自动售票机、加值验票机、编码分拣机、便携式验票机等轨道交通AFC设备,依据标准的要求进行基本性能、功能、温度与机械环境、电磁兼容测试、模块认可测试以及验证这些设备能否达到标准要求,样机通过测试合格后,经业主认可方能投入批量生产;
2)设备与系统调试:目的是验证AFC设备、软件、与车站计算机及线路中央计算机通过局域网相互支持协调工作的能力;
3)设备安装测试:在系统集成商对每个车站AFC设备安装完毕后,要对每台设备的基本性能、功能进行调试验证。
2 系统调试包括:
1)线路系统内部调试:设备调试完成后,线路内应模拟运营等工作进行线路内部测试;
2)跨线路换乘调试(多线路情况下):当全线路所有AFC系统通过了线路系统内部测试后,业主应召集系统集成商、监理,进行跨线路换乘测试,通过测试找出问题,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3)线路系统与清分系统接口调试(有独立清分系统的情况下):线路中心与清分中心进行数据接口、参数接口、服务接口,命令接口的调试,线路中心能够生成线路设备生成的交易数据给清分中心,清分中心对数据进行清算,清分结果数据准确无疑异;清分中心能够生成运营的必要参数下发给线路中心,线路中心能够接收参数,同时设备能够准确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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