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规范宗旨。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暖通空调系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如何通过合理选择系统与优化设计使其能耗降低,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巨大。
1.0.2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统两种。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系统。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空调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1.0.3设计方案确定原则和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选择要求。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在工程投资中占有重要份额且运行能耗巨大,因此设计中应确定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规范从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十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0.6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设备和管道布置要求。
为了防止和减缓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物由于地震或土壤下沉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除应在建筑结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外,布置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分别采取防震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7同施工验收规范衔接。
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的施工图内容应与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保持一致。有特殊要求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图文件中必须有详尽说明,以利施工、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1.0.8同其他标准规范衔接。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全国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或参照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设条文。本条强调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