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运行准备


3.2.1 大修或改造,以及停运1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运行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3.2.2 新装、改装、移装及大修锅炉运行前,应进行烘、煮炉。长期停运、季节性使用的锅炉运行前应烘炉。
3.2.3 季节性使用的锅炉运行前,应对锅炉和辅助设备进行检查。
3.2.4 燃煤锅炉本体和燃烧设备内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水分离器、隔板等部件应齐全完好,连续排污管、定期排污管、进水管及仪表管等应通畅;
    2 锅筒(锅壳、炉胆和封头等)、集箱及受热面管子内的污垢、杂物等应清理干净,无缺陷和遗留物;
    3 炉膛内部应无结焦、积灰及杂物,炉墙、炉拱及隔火墙应完整严密;
    4 水冷壁管、对流管束外表面应无缺陷、积灰、结焦及烟垢;
    5 内部检查合格后,人孔、手孔应密封严密。
3.2.5 燃煤锅炉本体和燃烧设备外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的支、吊架应完好;
    2 风道及烟道内的积灰应清除干净。调节门、挡板应完整严密,开关应灵活,启闭指示应准确;
    3 锅炉外部炉墙及保温应完好严密,炉门、灰门、看火孔和人孔等装置应完整齐全,并应关闭严密;
    4 辅助受热面的过热器、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内应无异物,各手孔应密闭;
    5 汽水管道的蒸汽、给水、进水、疏水、排污管道应畅通,阀门应完好,开关应灵活;
    6 燃烧设备的机械传动系统各回转部分应润滑良好。炉排应无严重变形和损伤,机械传动装置和给煤机试运转应正常;
    7 平台、扶梯、围栏和照明及消防设施应完好。工作场地和设备周围通道应清洁、畅通。
3.2.6 燃气锅炉内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锅炉受热面、看火孔应完好,不应出现裂缝和穿孔;
    2 燃烧器应完好;
    3 汽包靠近炉烟侧和各焊口或胀口处应无鼓包、裂纹等现象;
    4 汽包外壁和水位计、压力表等相连接的管子接头处应无堵塞;
    5 汽包内的进水装置、汽水分离装置和排污装置安装位置应正确,连接应牢固。
3.2.7 燃气锅炉外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室及烟道接缝处应无漏风;
    2 看火孔、人孔门应关闭严密;
    3 防爆门装设应正确;
    4 风门和挡板开关转动应灵活,指示应正确。
3.2.8 风机、水泵,输煤、除渣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内应无杂物;
    2 地脚螺栓应紧固;
    3 轴承润滑油油质应合格,油量应正常;
    4 冷却水系统应畅通;
    5 电机接地线应牢固可靠;
    6 传动装置外露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2.9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自控设备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排污阀,超温、超压报警及自动连锁装置应完好;
    2 蒸汽锅炉的水位计、燃气锅炉燃烧器气动阀门、燃气泄漏、熄火保护等安全附件和仪表应完好,并应校验合格;
    3 二次仪表、流量计、热量计等计量仪表及自控设备应完整,信号应准确,通讯应畅通、可靠。
3.2.10 锅炉辅助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处理设备应完好,调控应灵活;
    2 除尘脱硫设备应完好严密;
    3 除污器应畅通,阀门开关应灵活;
    4 设备就地事故开关应可靠。
3.2.11 锅炉试运行前,锅炉、辅助设备、电气、仪表以及监控系统等应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3.2.12 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锅炉:
        1)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2)锅炉上应有一个安全阀按表3.2.12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应按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

表3.2.12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表3.2.12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注:1 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是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其他类型的安全阀是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2 热水锅炉:
        1)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为:1.10倍工作压力,且不小于工作压力+0.07MPa;1.12倍工作压力,且不小于工作压力+0.10MPa;
        2)锅炉上应有一个安全阀按较低的压力进行整定;
        3)工作压力应为安全阀直接连接部件的工作压力。
3.2.13 风机、水泵、输煤机、除渣机等传动机械运行前应进行单机试运行和不少于2h联动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运转时应无异常振动,不得有卡涩及撞击等现象;
    2 电机的电流应正常;
    3 运转方向应正确;
    4 各种机械传动部件运转应平稳;
    5 水泵密封处不得有渗漏现象;
    6 滚动轴承温度不得大于80℃,滑动轴承温度不得大于60℃;
    7 轴承径向振幅应符合表3.2.13的规定:

表3.2.13 轴承径向振幅
表3.2.13 轴承径向振幅

 

3.2.14 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超温报警器、排污阀等主要附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15 燃气锅炉的燃气报警、熄火保护、连锁保护装置运行前,应经检验合格。
3.2.16 燃气系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线外观应良好,不得有泄漏;
    2 计量仪表应准确;
    3 点火装置、燃烧器应完好;
    4 快速切断阀动作应正常、安全有效;
    5 安全装置应完好;
    6 调压装置工作应正常,燃气压力应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

3.2 运行准备
3.2.1 锅炉在大修、改造中由于受压部件的更换,而停运1年以上的锅炉、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由于受压部件的磨损和腐蚀,因此对其进行水压试验,以校验有关部件的承压能力。
3.2.2 新装、改装、移装及大修或长期停运的锅炉,炉墙内含有大量的水分,如不经烘炉或烘炉达不到要求,炉墙与高温烟气接触后,水分急剧蒸发,易损坏炉墙,造成裂纹甚至倒塌。烘炉是提高炉墙强度和保温能力的有效措施。新装锅炉或受压部件经过大修、改造的锅炉,运行前要进行煮炉,煮炉宜采用化学法;煮炉要达到金属内表无锈斑,锅筒、集箱无油垢。
3.2.3 由于供暖系统为季节运行,锅炉及辅助设备在夏季长期停运,各种设备容易造成自然失灵,所以停炉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行前的全面检查,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本条款锅炉部分适用于层燃锅炉。
    检查完毕后,有省煤器的锅炉,把省煤器的烟道挡板关闭,开启其旁路烟道挡板。如无旁路烟道时,开启省煤器再循环管的阀门。
    点火前将过热器出口集箱的空气阀、放水阀及省煤器的迸、出口阀全部打开,中间集箱和入口的疏水阀也打开。
3.2.4 传动机械是保证供热系统运行的重要辅助设施,由于磨损、高温等恶劣工作环境,也是故障易发部位,运行前要验证其工作可靠性,进行试运行。
3.2.5 锅炉投入运行前,水处理、除氧设备要先投入运行;同时对锅炉房电气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安全附件要经检验,锅炉辅助设备要进行试运转。上述设备,计算机系统及仪表均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锅炉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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