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运行与调节


3.4.1 锅炉运行应符合锅炉制造厂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4.2 热水锅炉投入运行数量和运行工况,应根据供热运行调节方案和供热系统热力工况参数的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投入运行数量应根据管网负荷情况确定。
3.4.3 燃煤锅炉给煤量和燃气锅炉给气量应根据负荷调节。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补水泵,风机、输煤、除渣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调整应满足锅炉运行和调节的要求。
3.4.4 燃煤锅炉应进行燃烧调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膛温度应为700℃~1300℃;
    2 炉膛负压应为20Pa~30Pa;
    3 室燃炉炉膛空气过剩系数应为1.10~1.20,层燃炉炉膛空气过剩系数应为1.20~1.40;
    4 锅炉及烟道各部位漏风系数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锅炉及烟道各部位漏风系数

表3.4.4 锅炉及烟道各部位漏风系数表

    5 排烟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4.5 燃煤锅炉应定期清灰。有吹灰装置的锅炉应每8h对过热器、对流管束和省煤器进行1次吹灰。当采用压缩空气吹灰时,应增大炉膛负压,吹灰压力不应小于0.6MPa。
3.4.6 锅炉排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锅炉:
        1)排污应在工作压力上限时进行;
        2)采用离子交换法水处理的锅炉,应根据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次数和间隔时间;
        3)采用加药法水处理的锅炉,宜8h排污1次。
    2 蒸汽锅炉:
        1)排污应在低负荷时进行;
        2)宜8h排污1次;
        3)当排污出现汽水冲击时,应立即停止;
        4)应根据水质化验结果,调整连续排污量。
3.4.7 蒸汽锅炉水位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量应根据蒸汽负荷变化进行调节,水位应控制在正常水位±50mm内;
    2 锅炉水位计应每4h进行1次冲洗,锅炉水位报警器应每周进行1次试验。
3.
4.8 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除尘器应保持水压稳定、水流通畅、水封严密;
    2 干式除尘器应严密,并应即时排灰;
    3 除尘系统的工作状态应定期进行检查。
3.4.9 脱硫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应平稳,水流应畅通;
    2 应定期检查脱硫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反应液的pH值。
3.4.10 自动调节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自动调节装置投入运行前,应经系统整定;
    2 每班对自动调节装置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
    3 当自动调节装置故障造成锅炉运行参数失控时,应改为手动调节。
3.4.11 燃气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锅炉燃气喷嘴的清洁;
    2 应保持过滤网清洁,过滤器前后压力压差不得大于设计值;
    3 管线各压力表读数与控制系统显示压力值应一致;
    4 每班应对室内燃气管线密闭性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
    5 应定期检查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出现问题应即时修复。

 条文说明

3.4 运行与调节

3.4.2 水泵,补水泵运行参数的调整可以通过调整运行台数,阀门开度和变频实现;风机运行参数调整可以通过调整挡板开度和变频实现。
3.4.3 此规定依据《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 3486制订。
3.4.4 表3.4.4参考《中小型锅炉运行规程》制订。
3.4.5 锅炉过热器和省煤器等受热面,其表面沉积烟尘时,由于烟尘的导热能力只有钢材的1%~2%,若不即时清除烟尘,将严重影响锅炉的热效率;吹灰通常用蒸汽或空气进行,压力不小于0.6MPa。除灰时提高炉膛负压,目的是为了提高除尘效率和保证吹灰操作人员的安全。
3.4.6 排污要缓慢进行,防止水冲击。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需要停止排污,待排除故障后再进行排污。
3.4.7 水位报警试验时,需保持锅炉运行稳定。水位计的指示要准确。
3.4.8 目前使用的湿式除尘器,还有相当部分采用金属结构,若水膜水pH值小于7,将导致金属设备产生腐蚀现象,影响使用寿命;
    实践证明,当干式除尘器漏风量达5%时,其除尘效率将下降50%;当漏风量达15%时,除尘效率将下降到零;除尘器若不即时清灰,尘粒将会随除尘器中的烟气从出口飞出,严重磨损除尘器,降低除尘器效率。
3.4.9 目前烟气脱硫一般采用湿式脱硫除尘器或者两级式脱硫除尘,采用脱硫塔进行脱硫,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反应液配备时,使溶液呈碱性,pH值保持在10~12,使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与吸收液进行化学反应后,生成亚硫酸钙或硫酸钙,沉淀于灰浆中,并一起排出,从而达到脱硫目的。因此需要定期检查反应液的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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