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 查 内 容 | |||||||||||||||||||||||||||||||
2.1 | 编制依据 |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 |||||||||||||||||||||||||||||||
2.2 | 规划要求 | 建设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退红线距离、控制高度等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 |||||||||||||||||||||||||||||||
2.3 | 强制性条文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详见相关标准 | |||||||||||||||||||||||||||||||
2.4 | 施工图深度 | ||||||||||||||||||||||||||||||||
2.4.1 | 图纸基本要求 |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2.4 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3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4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地下建筑物等的位置、名称、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7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2.5 竖向布置图。 2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5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4.3.9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 4.3.10 计算书。 1 建筑节能计算书。 1) 严寒地区A区、严寒地区B区及寒冷地区需计算体型系数,夏热冬冷地区与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不需计算体形系数; 2) 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计算(包括天窗屋面比),设计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的可视部分的热工性能满足规范的限制要求; 3) 设计外墙(包括玻璃幕墙的非可视部分)、屋面、与室外接触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地面、地下室外墙、外门、采暖与非采暖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分户墙等的热工性能计算; 4) 当规范允许的个别限值超过要求,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使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满足节能要求。 2 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进行视线、声学、防护、防火、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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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设计说明 |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3.3 设计说明。 1 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 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8 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 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10 无障碍设计说明。 1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3)建筑的节能设计概况、围护结构的屋面(包括天窗)、外墙(非透明幕墙)、外窗(透明幕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分户墙和户间楼板(居住建筑)等构造组成和节能技术措施,明确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4)建筑体形系数计算、窗墙面积比(包括天窗屋面比)计算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确定设计值。 12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3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编者注:内容还应包括:采用的保温体系;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变形缝等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构造做法详图及其传热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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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设计基本规定 | ||||||||||||||||||||||||||||||||
2.5.1 |
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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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3.3.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 。 3.3.2.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设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6.2.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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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设计通则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7.7 室内楼梯……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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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地下工程防水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1 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 4.3.3 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4.4.6 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1.5kg/m2,且厚度不应小于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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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筑防火 | ||||||||||||||||||||||||||||||||
2.6.1 |
建筑设计
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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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他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 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 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º;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º,且每级离扶手250 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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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 防火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4.1.4 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2.1 当(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得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º,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1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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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6.0.10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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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2001年版)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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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各类建筑设计 | ||||||||||||||||||||||||||||||||
2.7.1 | 住宅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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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老年人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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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内设踏步。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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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宿舍 |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2.5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5.7 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5.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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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托儿所、 幼儿园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试行) 2.1.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3.1.8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表3.1.8 窗地面积比
3.7.3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4.2.3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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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中小学校 |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5.3.8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 5.3.9 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2.3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表8.2.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9.1.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表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和窗地面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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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办公建筑 |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走道最小净宽
4.1.11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5.0.5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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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旅馆建筑 |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62-90 4.0.4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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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商店建筑 |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试行) 3.1.8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º;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 3.2.11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2 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3.2.12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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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饮食建筑 |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3.3.7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3.8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4.7 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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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 | 图书馆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6.2.7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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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 | 博物馆 |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5.1.2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2.1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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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 | 档案馆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9 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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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3 | 剧场 |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8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3 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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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 | 电影院 |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6.1.7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2.3 观众厅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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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 | 体育建筑 |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5.7.5 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8.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少于1.5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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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 | 综合医院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 4.0.3 防火分区 二、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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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7 | 汽车库 |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4.1.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 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 0 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4.1.9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
表4.1.9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4.1.13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表4.1.13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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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 | 锅炉房 |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5.1.14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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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法规 | ||||||||||||||||||||||||||||||||
2.8.1 | 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1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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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安全玻璃 |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2003年12月4日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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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消防技术 |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全文详见附录E。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科[2012]16号) 全文详见附录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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