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 查 内 容 | |||||||||||||||||||||||||||||||||||||||
4.1 | 强制性条文 |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 | |||||||||||||||||||||||||||||||||||||||
4.2 | 消防给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凡符合本规范8.3.1条和8.3.2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2005年版)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7.3.3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 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3。 7.5.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1 除本规范叧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3.1.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表3.1.2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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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气体灭火 |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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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生活水池(箱)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㝉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6.5.1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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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给排水系统、管道及附件布置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4.3.3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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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节约用水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要求。 3.1.14B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10.11A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 5.2.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3 循环系统应设循环泵,并应采取机械循环。 5.2.13 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分区,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水加热器、贮水罐的进水均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6.1.3 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座便器。 6.1.9 民用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直饮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应符合下例规定: 1 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 3 住宅小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6 冷却塔、游泳池、水景、公共建筑中的厨房、洗衣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中水储水池或水箱的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0.4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入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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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减振、防噪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3.8.12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10.7 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 2 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进水管、出水管、补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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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筑给水系统节能 |
4.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处理站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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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法规 | ||||||||||||||||||||||||||||||||||||||||
4.9.1 | 设备选用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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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的规定 |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 三、对《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审查。房地产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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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设计深度 |
1 总说明中应叙述工程概况和设计范围。 2 在总说明中应叙述建设小区可利用的市政给水水源或自备水源的情况;小区市政引入管的根数、管径、压力。 3 在总说明中应叙述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水幕、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源、消防供水保障方式及有关设计参数。 4 采用的标准规范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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