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7.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
7.2 设计依据 节能设计所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7.3 建筑专业节能  
7.3.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4.2.5  ……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2.7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2.2条表中所列限值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2条表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1 W/(㎡·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8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2.9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少附加热损失。
4.2.10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1  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7.3.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4.0.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D ≤ 2.0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0.8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4.0.10  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0.5-2中的相应值小10%;
      3  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7.3.3 公共建筑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4.2.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8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2.9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2.10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编者注:《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已被《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6-2008替代,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该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6级)。
4.2.11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编者注:《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已被《建筑幕墙》GB/T21086-2007替代,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该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2级。)
7.4 暖通专业节能  
7.4.1 公共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5.2.3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1  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2  下分式水平双管;
      3  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4  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5  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
5.3.25  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风管类型 最小热阻(m²·K/W)
一般空调风管 0.74
低温空调风管 1.08
 
5.4.12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5.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2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5.5.8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5.5.9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档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5.5.12  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5.9.11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8.5.11 除空调热水和空调冷水系统的流量和管网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吻合的情况下,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8.5.14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时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2009
6.1.4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
6.1.5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
7.4.2 居住建筑节能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5.9.11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8.5.14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时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3.0.2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18℃;
      2 冬季采暖换气次数应取0.5h-1
5.1.2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
5.1.5  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2.18  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不应小于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值,当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G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δmin—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δmin—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λm—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k)];
          λm—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k)]。
5.3.4  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5.3.10  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进行室内供暖管道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
5.4.9  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凝露的保冷层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可按表5.4.9的规定选用。
5.4.9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管道类型 绝  热  材  料
离心玻璃棉 柔性泡沫橡塑
公称管径mm 厚度mm 公称管径mm 厚度mm
单冷管道
(管内介质温度7℃~常温)
≤ DN32 25 按防结露要求计算
DN 40~DN 100 30
≥ DN 125 35
热或冷热合用管道(管内介质温度5℃~60℃) ≤ DN 40 35 ≤ DN 50 25
DN 50 ~ DN100 40 DN 70 ~ DN150 28
DN 125 ~ DN250 45  DN 200 32
≥ DN 300 50
热或冷热合用管道(管内介质温度0℃~95℃) ≤ DN 50 50 不适宜使用
DN 70 ~ DN150 60
≥ DN200 70
注: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离心玻璃棉:λ=(0.033+0.00023tm)[W/m·K]
          柔性泡沫橡塑:λ=(0.03375+0.0001375 tm)[W/m·K]
          其中tm——绝热层的平均温度(℃)。
       2  单冷管道和柔性泡沫橡塑保冷的管道均应进行防结露要求验算。
7.4.3 设计深度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7.3  设计说明和施工说明
      1  设计说明
      10) 在节能设计条款中阐述设计采用的节能措施,包括有关节能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和以“必须”、“应”等规范用语规定的非强制性条文提出的要求。
4.7.10  计算书
      1  采用计算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
      5  必须有满足工程所在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的节能设计计算内容。
7.5 电气节能  
7.5.1 设计说明 在设计说明中增加“节能设计”内容,用规范性语言概括地说明变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及控制系统、能源监测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方面遵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选用的能耗低、运行可靠的产品、设备。
7.5.2 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3.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  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3.2.2-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透明 磨砂、棱镜
灯具效率 75% 65% 55% 60%
      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2的规定。
3.2.2-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格栅或透光罩
灯具效率 75% 60%
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7.2.10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4.2  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5.3 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计算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5.7  配电、照明设计图。
      3  ……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
4.5.7  条文说明: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他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7.5.4 计量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8114 附件一
4.3.2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他分类能耗不应分项。
      ⑴  照明插座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子项。
      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⑵  空调用电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
      ⑶  动力用电
      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
      ⑷  特殊用电
      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他特殊用电。
    (编者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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