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消防等机电工程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不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
1.0.3 按本规范进行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抗震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运行;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运行;
3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机电工程设施不至于严重损坏,危及生命。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对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且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建筑机电工程,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为了保证消防系统、应急通信系统、电力保障系统、燃气供应系统等重要机电工程的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避免造成次生灾害。
1.0.4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中的第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以及第3.7.1条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此两条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为了使建筑机电工程与建筑相协调一致,故作为强制性要求执行。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内容应包括地震作用计算和建筑机电设备支架、连接件或锚固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同时也包括按本规范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但不包括设备自身的抗震设计。
1.0.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整理,列出了常见的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和乙类的建筑,除此之外,基本上可以按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进行抗震设防。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造
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多层的大型公共建筑等。丁类建筑,其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
6度甲类及7度~9度的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采取所有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6度地区甲类以下的建筑机电工程也应按相应章节采取抗震措施,但可不进行抗震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