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重要电力设施可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但当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可不再提高。
7.1.2 内径不小于 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7.1.2 内径不小于 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重要的电力设施是指地震时或地震后需要迅速运行的电力保障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通信系统。
- 上一节:6.2 燃气系统
- 下一节:7.2 系统和装置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