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室内给水排水


4.1.1 给水排水管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管、热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的材质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较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2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入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
      3 消防给水管、气体灭火输送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根据系统工作斥力,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消防的规定选用;
      4 重力流排水的污、废水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的管材选用;
        2)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
4.1.2 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2 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同一供水主管串联两组或多组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
      3 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4 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抗震缝时宜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抗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抗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 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 当8度、9度地区建筑物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有一定空隙,并宜在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设置波纹管伸缩节。
4.1.3 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消防用金属水箱、玻璃钢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匀的圆形或方形水箱;
      2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的低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等宜布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地下室或底层;
      3 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部位布置;
      4 应保证设备、设施、构筑物有足够的检修空间;
      5 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给水水箱、水加热器、太阳能集热设备、冷却塔、开水炉等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8度、 9度地区建筑物的生活、消防给水箱(池)的配水管、水泵吸水管应设软管接头;
      6 8度、9度地区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4.1 室内给水排水
4.1.1 本条对多层、高层建筑及不同设防烈度的建筑的室内给水、排水用管材及其连接方式的选择分别作出了规定。除高层建筑及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的给水、热水、污废水排水干管、立管的管材有特殊要求外,其他建筑的所有给水、排水用管材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要求选用。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采用的排水管是适用于建筑排水柔性抗震接口铸铁管及管件,其产品标准为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排水柔性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及管件》CJ/T 178—2013。
4.1.2 本条的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规定了给水、排水立管,穿越抗震缝、内墙、楼板、地下室外墙、基础的管段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这些措施中的大部分内容在常规设计中也需采用。
    第1款中抗震动措施可采用设波纹管伸缩节等方式。
    第2款规定8度、9度的高层建筑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减压阀串联分区供水的方式,以免供水总立管故障时同时影响几个分区的供水。
    第3款明确了给水、热水和消防管道设置抗震支承的条件及设置要求。对于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的高压消防管道,由于抗震支承与防晃支架功能类似,为了避免重复设置又保证使用安全,本款规定了在重复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第6款规定管道穿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宜设置波纹管伸缩节,是为防止地震时管道断裂。但埋地的波纹管伸缩节应加设套管保护或采用直埋地专用产品。
4.1.3 本条对室内给水排水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及抗震固定作了下列规定:
    第1款规定金属、玻璃钢制品的生活、消防给水箱宜用圆形或方形水箱,这两种水箱应力分布较均匀,整体性好,即抗震性能较好。
    第2款规定低位生活贮水池(箱)、消防水池、低区水泵房等设施、构筑物及设备间等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即有地下室时宜布置在地下室,无地下室时宜布置在底层,这样,地震时,对其造成的破坏相对轻,次生灾害小,且易于修复。
    第3款规定了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及机房应(或宜)靠建筑物中心布置。目的是地震时减少水箱等偏离中心造成的偏心力矩,减少水箱等的位移,以及减少因此造成的次生灾害。
    第4款规定设备、设施、构筑物周围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尤其是与其连接的进、出水管等部位应有一定的空间,以保证地震时连接管件等破坏能及时修复。
    第5款规定给水水箱、水加热器等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设备、设施的基础底座或本体应与结构底板、楼板牢固固定,以防地震时倾斜、倾倒,做法参见图16、图17。
图16 给水水箱、水箱基础与楼板或底板连接示意
图17 水加热器、基础与楼板或地板连接示意
    第6款规定了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水泵等运行中有振动的设备应设防振基础及限位器固定,如图18所示。
图18 水泵限位器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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