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采暖通风
12.1.1 加油加气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采暖设计。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不宜低于表12.1.1的规定。
表 12.1.1 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
12.1.2 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宜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无利用条件时,可在加油加气站内设置锅炉房。
12.1.3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2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3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2.1.4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2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 次计算。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2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²/㎡(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12.1.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条文说明
12.1 采暖通风
12.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2.1.3 本条仅对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提出具体要求。对本规范表5.0.13 中有关防火间距已有要求的内容,本条不再赘述。
12.1.4 本条规定了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以防止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的设置,除满足面积和个数外,还需要考虑通风口的位置。对于可能泄漏液化石油气的建筑物,以下排风为主;对于可能泄漏天然气的建筑物,以上排风为主。排风口布置时,尽可能均匀,不留死角,以便于可燃气体的迅速扩散。
12. 1. 5 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直埋方式有利于美观和安全。对采用管沟敷设提出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和串入室内,消除爆炸和火灾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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