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通风


7.2.1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7.2.3 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7.2.4 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7.2.5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
7.2.6 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条文说明
 
7.2 通风
 
7.2.1 建筑物室内的CO2、各种异味、饮食操作的油烟气、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等在室内积聚,形成了空气污染。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有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这些污染导致了人们患上各种慢性病,引起传染病传播,专家称这些慢性病为“建筑物综合症”或“建筑现代病”。这些病的普遍性和它的危害性,已引起世界各国对空气环境健康的关注。这也使得建筑通风成了十分重要的建筑设计原则。
    建筑通风主要是通过开设窗口、洞口,或设置垂直向、水平向通风道,使室内污浊空气自然地或者通过机械强制地排出室外,净化室内空气或实现室内空气零污染。我们应通过建筑通风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相关标准。
    建筑通风另一作用是通风降温。夏季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形成良好的穿堂风,达到降温的目的。
    为此,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建筑内采用气密窗,或窗户加设密封条时,房间应加设辅助换气设施。
7.2.2 从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的角度以及当今社会人们追求自然的心理需求,建筑通风应推崇和提倡直接的自然通风。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是参照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省建筑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厨房炉灶上方应安装专用排油烟装置是依据中国人的饮食操作而产生严重的油烟污染所必需的。我国城镇居民住宅厨房均应自行购买并安装专用排油烟装置,并将排油烟装置与垂直或水平排烟道可靠连接。
7.2.3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保温。采暖期内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封闭,而且要封闭整个采暖期,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能大量损失。因此,严寒地区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7.2.5 由于空气是流动的,只有科学、合理地组织气流流动,才能达到排污通风的作用。厨房、卫生间的排污、通风目前我国已有了明确的技术规定。而当前对住宅厨卫进风的技术和装置尚无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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