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人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
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2 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 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4 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8.3 建筑电气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及智能化系统,民用建筑的强电包括:10kV及以下配变电系统、动力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线路敷设等;民用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防雷与接地、线路敷设等。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自动和手动报警、防排烟、疏散(包括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广播等)、灭火装置控制等。
安全防范系统:周界防护、电子巡查、视频监控、访客对讲、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停车场管理等。
通信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电话等。
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控制网络等。
监控与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物业管理等。
8.3.1 第12款变配电室等重地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
8.3.2 第3款配变电所内如无可燃性设备,又为一个防火分区。
第6款智能化系统应采取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击电磁脉冲等措施,但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配置防雷设备。
8.3.5 第1、2款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中安装设备的多少确定;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电气人员与土建人员协商:竖井开大门,利用公共通道作操作维修空间,减小电气竖井的占有面积。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的最小尺寸见图8.3.5-1,8.3.5-2,8.3.5-3。
第3款考虑竖井内设备、管线较多及维修人员的方便,要求竖井内安装照明及电源插座。
第4款竖井分别设置是为了减少电磁干扰,系统维护方便、维修方便、施工方便。
8.3.6 第2款智能化系统由于各种原因,施工滞后,系统的支管线以明敷、吊顶内安装居多。缆线穿金属管及金属线槽安装,既加强机械强度又增强抗干扰能力。
第3款给出暗敷缆线保护管覆盖层最小尺寸。见图8.3.6。
第4款随着智能化系统的发展,建筑物内智能化系统的设置越来越多,管线敷设也随之增多。以住宅工程为例,预制楼板的使用、智能化系统的增加、用电负荷的提高、热能分户计量的实施等,都给线路敷设带来一定的难度,土建专业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给建筑电气线路及其他专业的管路敷设留出空间。制订的。
6.8.2 第2款,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一些公共建筑如商场,常有密集人流穿过畅通区,应增加人流通过的宽度,适当加大畅通区深度。
第6款参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
第7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人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
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
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
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
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
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
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
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
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2 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 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
4 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条文说明
8.3 建筑电气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及智能化系统,民用建筑的强电包括:10kV及以下配变电系统、动力系统、照明系统、控制系统、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线路敷设等;民用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防雷与接地、线路敷设等。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自动和手动报警、防排烟、疏散(包括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广播等)、灭火装置控制等。
安全防范系统:周界防护、电子巡查、视频监控、访客对讲、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停车场管理等。
通信网络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电话等。
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控制网络等。
监控与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物业管理等。
8.3.1 第12款变配电室等重地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
8.3.2 第3款配变电所内如无可燃性设备,又为一个防火分区。
第6款智能化系统应采取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击电磁脉冲等措施,但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配置防雷设备。
8.3.5 第1、2款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中安装设备的多少确定;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电气人员与土建人员协商:竖井开大门,利用公共通道作操作维修空间,减小电气竖井的占有面积。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的最小尺寸见图8.3.5-1,8.3.5-2,8.3.5-3。
图8.3.5-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最小尺寸
图8.3.5-2 高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
图8.3.5-2 高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
第4款竖井分别设置是为了减少电磁干扰,系统维护方便、维修方便、施工方便。
图8.3.5-3 多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
8.3.6 第2款智能化系统由于各种原因,施工滞后,系统的支管线以明敷、吊顶内安装居多。缆线穿金属管及金属线槽安装,既加强机械强度又增强抗干扰能力。
第3款给出暗敷缆线保护管覆盖层最小尺寸。见图8.3.6。
图8.3.6 暗敷缆线保护管覆盖层最小尺寸
6.8.2 第2款,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入口需设置畅通区。一些公共建筑如商场,常有密集人流穿过畅通区,应增加人流通过的宽度,适当加大畅通区深度。
第6款参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
第7款,目前在公共建筑中存在单设上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情况.必须考虑上下行设施就近配套,方能方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