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暖通和空调


8.2.1 民用建筑中暖通空调系统及其冷热源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卫生和建筑物功能的要求。
8.2.2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其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8.2.3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2 居件津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
    3 住宅楼集中采暖系统需要专业人员调节、检查、维护的阀门、仪表等装置不应设置在私有套型内;一个私有套型中不应设置其他套型所用的阀门、仪表等装置;
    4 采暖系统中的散热器、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8.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2 废气排放不应设置在有人停留或通行的地带;
    3 机械通风系统的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4 通风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布置;
    5 通风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层高、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需要;
    2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应选用不燃材料;
    3 空气调节机房不宜与有噪声限制的房间相邻;
    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
    5 空调机房的隔墙及隔墙上的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2.6 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进入口;有条件时,在机房内适当位置预留吊装设施;
    2 宜采用压光水泥地面,并应设置冲洗地面的上、下水设施;在设备可能漏水、泄水的位置,设地漏或排水明沟;
    3 宜设置修理间、值班室、厕所以及对外通讯和应急照明;
    4 设备布置应保证操作方便,并有检修空间;
    5 应防止设备振动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6 有通风换气要求的房间,当室内只设置送风口或只设置排风口时,应能保证关门时室内空气可以流动;既有送风,又有排风的房间,送、排风口的位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8.2.7 居住区集中锅炉房位置应防止燃料运输、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8.2.8 为民用建筑服务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用房)不宜设置在主体建筑中。需要设置在主体建筑中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当地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 暖通和空调
 
8.2.1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目的是为民用建筑提供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8.2.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功能选取适用的国家标准及其空气参数和新风换气量标准。
8.2.3 民用建筑采暖系统:
    第1款若利用蒸汽余热或热源为蒸汽时,应设置(汽-水)换热器或采用蒸汽喷射泵系统,以保证采暖系统的热媒为热水;
    第2款集中采暖系统的热计量应以用户可自主调节室温为基础;
    第3款应减少住宅私有化后可能产生的物业管理与住户、住户与住户间的纠纷;
    第4款避免因压力过大产生漏水等事故。
8.2.5 空气调节系统:
    第1款确定层高、吊顶高度位置时,应能满足空调、通风管道高度的要求(风管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宜小于长边尺寸的1/4)。
8.2.6 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
    第1款民用建筑中使用大型设备、不能通过门洞进入时,应在首层外围护结构上预留孔、洞,高度应满足设备下垫木等移动装置所需;需要更换、维修的重型设备上方如果预留吊装设施,高度应满足大型设备吊绳夹角的要求。
    第4款设备有阀门、执行机构等的操作面以及需要观测的显示仪表面,应有不小于400mm的间距;高大设备周围宜有不小于700mm的通道。制冷机、锅炉、换热器等,应留有清扫或更换管束的操作面积。
    第5款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冷冻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宜优先选用转动平稳、噪声低的产品,否则应根据减振原理设置减振台座;在机房内采用消声措施,进出机房的管道亦应采取相应的消声措施。对于高噪声的机电设备宜设置隔声间或隔声罩。
    第6款当只设置一个送风口或排风口时,可以利用门上百叶或门缝满足空气流动的要求。
8.2.7 锅炉房的位置,在设计时应配合建筑总图专业: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便于燃料贮运、灰渣排出(煤、灰运输道路与人流交通道路分开),有利于减少烟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8.2.8 锅炉房一般应为地上独立的建筑物。不得不与主体建筑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地下、设备层、楼顶时,锅炉(或其他有燃烧过程的设备)台数、容量、运行参数、使用燃料等必须符合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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