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行政办公建筑


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6.3.1的规定配置。
表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6.3.1
续表6.3.1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6.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办公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6.3.3 信息接入系统应根据办公业务的需要,将公共信息网及行政办公专用信息网引入行政办公建筑内。
6.3.4 行政办公建筑内应根据信息安全要求或其业务要求,建立区域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或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
6.3.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部的电话通信需求。
6.3.6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业务信息传输安全、可靠、保密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需要,配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6.3.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会议、接待等功能区域提供本地区电视节目源。
6.3.8 会议系统应根据所确定的功能配置相关设备,并应满足安全保密要求。
6.3.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使用及管理的需求。
 
条文说明
 
6.3 行政办公建筑
 
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2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形成有效支撑各级行政机关办公业务所需的高效、快捷和完善的业务运行功能。
6.3.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办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业务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6.3.6 各级行政机关中特殊信息网端口配置应符合国家对岗位业务职能及相关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保办
﹝1998)6号)的规定,并应严格按照现行各项报批程序及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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