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剧场


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2.1的规定配置。
表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0.2.1
续表10.2.1
续表10.2.1
续表10.2.1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剧场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2.3 剧场的出入口、贵宾出入口以及化妆室等宜设置自助寄存系统,且系统应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
10.2.4 剧场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现演厅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2.5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剧场的信息传输要求和大型音视频信号转播的需要,并应预留相应音视频信号与外部互联的接口。
10.2.6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并可将剧场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的实况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室或节目制播机房。
10.2.7 候场室、化妆区等候场区城应设置信息显示系统,并应显示剧场、演播室的演播实况,且应具有演出信息播放、排片、票务、广告信息的发布等功能。
10.2.8 剧场宜预留音视频信号传输接口,并应满足现场音视频传输的需求。
10.2.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剧(影)院的军内宅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环境参数的监控要求,并应满足公共区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台、观众席、会议室等的管理要求。
10.2.1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但在剧场内、放映室、候场区和售票处等场所设置摄像机。
 
条文说明
 
10 观演建筑
 
10.2 剧场
 
10.2.1 剧(影)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租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规定及设计标准,剧场可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建筑规模、观众容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特大型:1601座以上;大型:1201座~1600座;中型:801座~1200座;小型:300座~800座。
10.2.5 信息网络系统系统应在舞台、舞台监督、声控室、灯控室、放映室、资料室、各类技术用房、化妆间、票务室和售票处等处设置信息端口。
10.2.7 信息显示系统的终端宜设置在入口大堂、售票处和等候区。
10.2.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具有多种场景控制方式,包括就地控制、遥控、中央管理室的集中控制,根据光线的变化、现场模式需求及客流情况的自动控制等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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