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4.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智能化系统
表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智能化系统
续表14.4.1
续表14.4.1
续表14.4.1
续表  14.4.1
    注:●—应配置;⊙—宜配置。
14.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城市轨道交通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4.3 公务与专用电话系统应与分组交换网、无线集群系统、公用市话网互联,应具有移动通信接入功能和无线接口,并应能与无线集群交换机相联。
14.4.4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为独立或与轨道交通专用公务电话系统合设的专用调度电话系统,并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和录音等功能。
14.4.5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列车运行、运营管理、时钟同步、无线通信、公务联系和信息交换与传输等业务的需要;
    2 应具备中央级控制中心与车站及车辆段之间、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换的功能;
    3 应能迅速可靠地传输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
    4 应具有网络扩充和管理能力。
14.4.6 公共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以及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并应能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
14.4.7 时钟系统应为车站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应为其他系统提供统一的基准时间,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4.8 信息发布系统应提供列车班次、换乘信息、路面交通、紧急通知、政府公告、紧急灾难等即时信息。
14.4.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站内的空气质量对通风和空调进行控制,且当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2 应根据列车的运行时间、室内照度等进行照明监控,并应监控室内标识、广告照明。
14.4.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火灾信息,并执行车站防烟和排烟模式控制;
    2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信号,并应根据列车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烟和排烟模式控制;
    3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阻隔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 应配备车控室紧急控制盘,作为火灾工况自动控制的后备措施。
 
条文说明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楼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4.4.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 24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4.4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车站(车辆段)值班员与本站(段)其他有关人员直接通话的要求。值班员可任意实现单呼、组呼和全呼方式。站内分机应能直接呼叫本站值班员。邻车站值班员间及车辆段值班员与相邻车站值班员间应能通过站间行车电话进行直接通话。站间电话应能直接呼叫上行或下行车站值班员,具有紧急呼叫及邻站呼入显示功能,不应出现占线或通道被其他用户占用等情况。隧道区间及道岔区段的有关作业人员应能通过轨旁电话与相邻站车站值班员通话,并可采用切换方式与公务电话用户通信。
    车站的控制室应设置行车调度分机、防灾中心与设备监控调度分机,各变电所的主控制室和低压配电室应设置电力调度分机,警务室应设置公安调度分机。系统建设时宜配置有线调度对讲分系统,各车控室、旅客服务中心、值班员室、半自动售票机室、站长室、票据室、环控室、电控室及警务室等处,直设调度对讲终端,并应在自动售票机旁设置旅客求助终端。中央级控制中心各调度员与各站值班员之间应能直接(无阻塞)通话。控制中心各调度员之间应能直接通话。
14.4.6 公共广播系统的车站广播控制台应对本站管区内进行选路广播,负荷区宜按站台层、站厅层、出入口和与行车直接有关的办公区域等进行划分,广播语言宜为中文和英语。
14.4.7 时钟系统应为各线、各车站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并 为其他各系统提供统一的基准时间。站厅层、站台层、车控室、环控室、电控室、站长室、警务室及其他与行车直接有关的办公室等处所应设置子钟;当站厅层、站台层等处设有乘客信息系统(PIS)系统显示终端时,子钟宜与PIS系统显示终端合并设置。
14.4.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取中央总站级和分车站级的二级监控方式,对公共轨道交通全线进行火灾探测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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