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1 对原规范第3.6.1条的扩充。本条要求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并参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15条制定。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需要在现场进行焊接,特别是带法兰的弯头,如不对其进行防腐处理,则以后焊接处将最先被腐蚀,故本条要求安装前应对焊接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5.5.2 对原规范第3.6.2条的进一步完善。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直接与墙壁或楼板接触,容易发生腐蚀,影响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同时也不便于维修。故本条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本条参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6.3.19条制定。并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取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
5.5.3 对原规范第3.6.3条的修改。表5.5.3参照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pt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BS 5306•pt4:1986第41.3条制定。由于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放时有冲击、振动和摇晃,加上自身的重量较大,故管道应该用支吊架进行固定。
5.5.4 对原规范第3.7.1条。对试验方法第E.1节说明如下:
第E.1.1条,第1款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3.1条;第2款依据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的1.25倍得出;第3款依据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5.15.3条。
第E.1.2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2条。
第E.1.3条,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水压强度试验依据原规范第3.7.3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压力取值依据原规范第3.7.3条;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气压试验压力取值依据目前对储存压力为15 MPa的系统取10.5 MPa的实践;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系数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
第E.1.4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和原规范第3.7.4条。
第E.1.5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5条。
第E.1.6条依据原规范第3.7.6条。
第E.1.7条,第1款依据原规范第3.7.5条;第2款依据原规范第3.5.6条。
第E.1.8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和原规范第3.7.5条。
第E.1.9条依据原规范第3.7.3条、第3.7.5条和《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
气压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选择阀上、下游可同时试验,从而可查出选择阀连接处泄漏问题。
5.5.5 对原规范第3.7.7条的进一步完善,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增加色环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以区别于其他管道。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DN (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50 |
最大间距(m)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4 | 3.7 | 4.3 | 5.2 |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5.5.1 对原规范第3.6.1条的扩充。本条要求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并参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15条制定。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需要在现场进行焊接,特别是带法兰的弯头,如不对其进行防腐处理,则以后焊接处将最先被腐蚀,故本条要求安装前应对焊接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5.5.2 对原规范第3.6.2条的进一步完善。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直接与墙壁或楼板接触,容易发生腐蚀,影响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同时也不便于维修。故本条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本条参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6.3.19条制定。并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取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
5.5.3 对原规范第3.6.3条的修改。表5.5.3参照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pt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BS 5306•pt4:1986第41.3条制定。由于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放时有冲击、振动和摇晃,加上自身的重量较大,故管道应该用支吊架进行固定。
5.5.4 对原规范第3.7.1条。对试验方法第E.1节说明如下:
第E.1.1条,第1款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3.1条;第2款依据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的1.25倍得出;第3款依据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5.15.3条。
第E.1.2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2条。
第E.1.3条,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水压强度试验依据原规范第3.7.3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压力取值依据原规范第3.7.3条;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气压试验压力取值依据目前对储存压力为15 MPa的系统取10.5 MPa的实践;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系数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
第E.1.4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和原规范第3.7.4条。
第E.1.5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5条。
第E.1.6条依据原规范第3.7.6条。
第E.1.7条,第1款依据原规范第3.7.5条;第2款依据原规范第3.5.6条。
第E.1.8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和原规范第3.7.5条。
第E.1.9条依据原规范第3.7.3条、第3.7.5条和《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
气压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选择阀上、下游可同时试验,从而可查出选择阀连接处泄漏问题。
5.5.5 对原规范第3.7.7条的进一步完善,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增加色环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以区别于其他管道。
- 上一节: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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