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原规范第5.4.1条第1款。本规范第6.2.1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启动试验,这里采取抽样方法检查。

7.4.2 对原规范第5.4.1条第2款的扩充。本规范第6.2.2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喷气试验,这里采取抽样方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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