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条文说明
 
7.2 计算单元
 
7.2.1 本条从科学、合理、经济、方便的角度对灭火器配置场所规定了计算单元的划分原则。由于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可能会直接阻碍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走动和通过,并影响灭火器的保护距离;而楼梯则会增加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上下楼层赶往着火点的反应时间,也有可能因之而失去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故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只能局限在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之内。此外,在划分计算单元时,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考虑,也易于为消防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监督审核人员所掌握;同时,相同楼层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可套用设计图、计算书和配置清单等,也方便和简化了设计计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各个场所,只要它们是相邻的并同属于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那么就可将这些场所组合起来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考虑。如办公楼内每层成排的办公室,宾馆内每层成排的客房等。这就是组合计算单元的概念。
    某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其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项或二项与相邻的其他场所不相同时,都应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考虑。例如,办公楼内某楼层中有一间专用的计算机房和若干间办公室,则应将计算机房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配置灭火器,并可将其他若干间办公室组合起来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元)来配置灭火器。这时,一间计算机房(即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一个房间或一个套间)就是一个计算单元,这也是一个计算单元等于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特例,可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
    住宅楼的公用部位包括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所设置的灭火器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7.2.2 在计算单元确定后,为了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首先要确定计算单元内需用灭火器保护的场所面积。保护面积(即7.3.1式中的S)原则上应按建筑场所的净使用面积计算。但是在本规范10多年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这种计算使用面积的方法还是比较烦琐的。因为需要从建筑面积中逐一扣除所有外墙、隔墙及柱等建筑构件的占地面积,实际计算起来很不方便。经过本规范全面修订编制组讨论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决定简化为就以建筑面积作为保护面积,这样做计算起来既快捷又比较准确,所增加的面积不到10%,而增配灭火器的数量也并不多,且有利于加强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力量。
    由于广义上的建筑概念中还包括构筑物,例如,可燃物露天堆垛,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等,所以还不能一概用建筑面积来代表保护面积,需对这些场所单独进行考虑。鉴于可燃物露天堆场或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区的区域面积可能会很大,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也可能会很多,在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将其保护面积定为可燃物露天堆垛或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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