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 ——修正系数。
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
N ——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对于一个计算单元,如何得到其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即7.3.1式中的Q)的计算值呢?为此,本条提出一个算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U)可按照第6章第2节的规定取值,修正系数(K)应按照本章本节的规定取值。
实际上,通过7.3.1式得到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值就是本规范规定的该计算单元扑救初起火灾所需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最低值。如果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合计值不能正好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那么就应使其大于或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这是执行本规范的基本原则。例如,如果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是10A,而选配的且符合表6.2.1规定的各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是2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就是5具;如果该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为9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仍然是5具,因为2A×5=10A是大于9A的数值里的最小整数值。
7.3.2 关于灭火器是否需要减配的问题,有部分专家建议:既然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一线工具,为体现对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视程度,就不应当对灭火器的数量进行减配,即使在安装有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情况下也应如此。本规范全面修订编制组认为这个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国内外关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与其他灭火设施之间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减配关系的;同时还要避免增加消防投入,故此项建议未予采纳。
另外,关于如何减配灭火器的问题也一直是争论的话题。在本规范执行10多年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可完全替代灭火器,即灭火器的减配系数为零,这种意见很值得商榷。现行国际标准ISO11602-1:2000第1章中讲到:“灭火器是用来作为一线的规模有限的灭火工具而使用的。即使在设有自动喷淋设施、立管和软管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保护财产的情况下也是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在美国国家标准NFPA10《移动式灭火器标准》、英国国家标准BS5306《手提式灭火器——选择与配置》和澳大利亚国家标准AS2444《手提式灭火器——选择与配置》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本规范全面修订编制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致认为:即使在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仍需配置灭火器作为一线灭火工具。特别是对那些安装了投资较大的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尤其需要配置灭火器;因为不可能为一点点小火的发生就启动气体灭火系统,这时首先用灭火器来扑灭初起火灾,则既经济又实用。因此,本规范决定不采纳减配到零的意见。当然那种认为配置灭火器可以完全取代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观点更是错误的,这种意见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既缺乏工程概念和规范概念,也违背了分规范与主规范之间的逻辑层次及责权关系。
下面简单介绍国外相关标准中关于灭火器减配程度的规定。美国标准NFPA10(1998版)的第3-2.2条中规定:所配置的灭火器最多有半数允许用均匀布置的DN40室内消火栓来代替,即在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其最大减配系数为K=0.5。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选择和配置》(AS2444—1995)第2.3.8条规定:“在安装了符合AS2441(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的消防卷盘的场所,主管当局允许减少A类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其第4.2节的备注(b)表明:在同时存在A、B类火灾的场所,如果按B类火灾场所的要求配置了B类灭火器,而这些B类灭火器兼具2A灭火级别,则A类灭火器可减少配置数量。其第4.2节的备注(c)中规定:“在提供了符合AS2118(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可增加50%”。
英国国家标准中规定:“规范中(关于灭火器配置数量的)推荐值是在假设没有提供其他的消防设备或系统而提出来的,如果有别的消防设备时,专家意见是应对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按规定适当减少。”
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参考澳大利亚和美、英等国的有关规定,将设有固定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但不包括水幕系统)的计算单元、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计算单元及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或称减配系数)K区分开列。并采纳了“当建筑物中未设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不应减配灭火器的数量”的专家意见,将仅设有室外消火栓而未设室内消防设施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K定为1.0。
7.3.3 由于地下建筑场所在发生火灾时,灭火和救援均较地面建筑困难,因而本条规定地下建筑场所可比地上建筑相应场所增配30%的灭火器,即其增配系数为1.3。本条未作修订,已经执行了10多年。
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本条对若干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作了明确规定,将古建筑(例如寺庙的大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定义和范畴详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网吧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超市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也定为1.3,即允许增配30%的灭火器。这是因为在上述人群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伤亡惨痛,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亟需加强第一线的灭火力量。
7.3.4 在得出了计算单元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和确定了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数目后,接着需计算出每一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7.3.4式体现了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均衡布置灭火器的要求。
例如,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9A。在考虑了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其他设置因素后,最终确定了3个设置点,那么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e=9/3=3(A)。本规范要求每个设置点的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至少应等于3A。
7.3.5 为便于有关人员特别是工程设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规范,并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正确地和有条理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本条根据建设部、公安部等国家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要求,专门规定了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程序。1997年版的本规范第6.0.7条曾规定了10个步骤的配置设计程序,现根据本规范执行10余年的经验和专家建议,本条给出了更为简化和便捷的8个步骤的设计计算程序。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 ——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 ——修正系数。
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表7.3.2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 K |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 1.0 |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 0.9 |
设有灭火系统 | 0.7 |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 0.5 |
可燃物露天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气体储罐区 |
0.3 |
N ——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条文说明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对于一个计算单元,如何得到其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即7.3.1式中的Q)的计算值呢?为此,本条提出一个算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U)可按照第6章第2节的规定取值,修正系数(K)应按照本章本节的规定取值。
实际上,通过7.3.1式得到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计算值就是本规范规定的该计算单元扑救初起火灾所需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最低值。如果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合计值不能正好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那么就应使其大于或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这是执行本规范的基本原则。例如,如果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是10A,而选配的且符合表6.2.1规定的各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是2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就是5具;如果该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为9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仍然是5具,因为2A×5=10A是大于9A的数值里的最小整数值。
7.3.2 关于灭火器是否需要减配的问题,有部分专家建议:既然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一线工具,为体现对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视程度,就不应当对灭火器的数量进行减配,即使在安装有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情况下也应如此。本规范全面修订编制组认为这个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国内外关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与其他灭火设施之间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减配关系的;同时还要避免增加消防投入,故此项建议未予采纳。
另外,关于如何减配灭火器的问题也一直是争论的话题。在本规范执行10多年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可完全替代灭火器,即灭火器的减配系数为零,这种意见很值得商榷。现行国际标准ISO11602-1:2000第1章中讲到:“灭火器是用来作为一线的规模有限的灭火工具而使用的。即使在设有自动喷淋设施、立管和软管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保护财产的情况下也是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在美国国家标准NFPA10《移动式灭火器标准》、英国国家标准BS5306《手提式灭火器——选择与配置》和澳大利亚国家标准AS2444《手提式灭火器——选择与配置》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本规范全面修订编制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致认为:即使在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仍需配置灭火器作为一线灭火工具。特别是对那些安装了投资较大的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尤其需要配置灭火器;因为不可能为一点点小火的发生就启动气体灭火系统,这时首先用灭火器来扑灭初起火灾,则既经济又实用。因此,本规范决定不采纳减配到零的意见。当然那种认为配置灭火器可以完全取代消火栓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观点更是错误的,这种意见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既缺乏工程概念和规范概念,也违背了分规范与主规范之间的逻辑层次及责权关系。
下面简单介绍国外相关标准中关于灭火器减配程度的规定。美国标准NFPA10(1998版)的第3-2.2条中规定:所配置的灭火器最多有半数允许用均匀布置的DN40室内消火栓来代替,即在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其最大减配系数为K=0.5。
澳大利亚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选择和配置》(AS2444—1995)第2.3.8条规定:“在安装了符合AS2441(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的消防卷盘的场所,主管当局允许减少A类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其第4.2节的备注(b)表明:在同时存在A、B类火灾的场所,如果按B类火灾场所的要求配置了B类灭火器,而这些B类灭火器兼具2A灭火级别,则A类灭火器可减少配置数量。其第4.2节的备注(c)中规定:“在提供了符合AS2118(澳大利亚国家标准)规定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可增加50%”。
英国国家标准中规定:“规范中(关于灭火器配置数量的)推荐值是在假设没有提供其他的消防设备或系统而提出来的,如果有别的消防设备时,专家意见是应对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按规定适当减少。”
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参考澳大利亚和美、英等国的有关规定,将设有固定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但不包括水幕系统)的计算单元、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计算单元及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或称减配系数)K区分开列。并采纳了“当建筑物中未设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不应减配灭火器的数量”的专家意见,将仅设有室外消火栓而未设室内消防设施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K定为1.0。
7.3.3 由于地下建筑场所在发生火灾时,灭火和救援均较地面建筑困难,因而本条规定地下建筑场所可比地上建筑相应场所增配30%的灭火器,即其增配系数为1.3。本条未作修订,已经执行了10多年。
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本条对若干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作了明确规定,将古建筑(例如寺庙的大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定义和范畴详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网吧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超市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也定为1.3,即允许增配30%的灭火器。这是因为在上述人群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伤亡惨痛,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亟需加强第一线的灭火力量。
7.3.4 在得出了计算单元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和确定了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数目后,接着需计算出每一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7.3.4式体现了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均衡布置灭火器的要求。
例如,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9A。在考虑了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其他设置因素后,最终确定了3个设置点,那么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e=9/3=3(A)。本规范要求每个设置点的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至少应等于3A。
7.3.5 为便于有关人员特别是工程设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规范,并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正确地和有条理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本条根据建设部、公安部等国家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要求,专门规定了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程序。1997年版的本规范第6.0.7条曾规定了10个步骤的配置设计程序,现根据本规范执行10余年的经验和专家建议,本条给出了更为简化和便捷的8个步骤的设计计算程序。
- 上一节:7.2 计算单元
- 下一节: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