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works
GB 5024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43-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2、4.2.5、5.2.7、6.2.2、6.2.3、7.2.2、7.2.10、7.2.11、8.2.4、8.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25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2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风管与配件、风管部件、风管系统安装、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安装、空调用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安装、空调水系统管道与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系统调试、竣工验收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和完善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验收条款。
    2.根据系统可独立运行与进行功能验证的原则,对本分部工程的子分部进行了重新划分。
    3.引入并推荐应用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的工程质量验收批的抽样检验评定方法。
    4.取消了有关工程综合性能的测定与调整的章节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塘沽路390号,邮政编码:20008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5日以第133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同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张耀良、刘传聚、寿炜炜、于正富 、姚守先、秦学礼、陈晓文、何伟斌、刘元光、彭荣、路小闽、秦立洋、傅超凡。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解决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规范的内容。规范修订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等标准、规范进行了统一。
    本规范首次采用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符合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首次采用,还需要通过实践来证明和完善。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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