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 GA/T1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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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检验分类
7.1.1 保护材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耐水性。
7.1.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国家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g)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上一节:
7 检验规则
下一节:
7.2 组批与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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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5 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耐水性
6.2 耐冷热循环性
6.3 燃烧性能
6.4 产烟毒性
6.5 耐火性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2 组批与抽样
7.3 判定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