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举高车燃油箱容积应保证消防车行驶100 km后可以完成50次工作循环。
4.2.1.2 声光报警的声音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不小于90 dB(A),光应闪烁,并保证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能够看到。
4.2.1.3 举高车在工作斗操作台控制的项目应与回转平台操作台处的控制项目相同,操作方法和显示模式也应一致。但回转平台处的操作应优先于工作斗中的操作。
4.2.1.4 举高车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及工作斗内设置对讲系统,该对讲系统不应需要手持操作。
4.2.1.5 举高车液压油泵的接合和分离操作应在消防车驾驶室内进行。油泵接合后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有灯光指示,水泵接合后回转平台操作台也应有灯光指示。
4.2.1.6 最大工作度不小于50 m并安装消防喷射装置的举高车应安装增压消防泵。
4.2.1.7 举高车的支腿和臂架(梯架)操作均可佩戴消防手套进行。
4.2.1.8 举高车应将消防炮的控制、消防泵的转速调节和臂架(梯架)的控制集成至一处。
4.2.1.9 举高车所有部件不应遮挡前风窗玻璃。
4.2.1.10 举高车最大工作高度应大于15 m,臂架(梯架)回转角度应大于90°。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举高车应在支腿操作台、工作斗操作台及回转平台操作台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详细的图示或文字的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
4.2.2.2 各操作处的操作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 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字体大小应使操 作人员清晰阅读。在伸缩支腿外端,上、下车爬梯处,消防炮操作处,遥控操作处及强制操作处均应有相应的警示说明。
4.2.3 液压系统
4.2.3.1 举高车液压油箱容积应保证举高车连续50次工作循环,油箱内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90°C。不应因油温过高而出现臂架(梯架)颤抖、爬行、发卡,液压元器件不应有漏油、渗油、机件损坏现象。
4.2.3.2 回转平台操作台上应有指示臂架(梯架)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支腿操作处应有指示支腿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
4.2.3.3 举高车的支腿、臂架(梯架)等液压系统应分别设置溢流阀。
4.2.3.4 举高车的液压油箱附近应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推荐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标牌应放在液压油箱附近便于阅读处。液压油箱应安装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液压油箱的呼吸口应装有可更换的空气滤清器。
4.2.3.5 举高车的液压系统应至少设置二道可更换式液压油滤油器,通过滤油器的液压油流量应能满足举高车对液压油流量的需要。滤油器附近可见处应有标牌说明滤油器的型号和滤油器的推荐更换 周期,
4.2.3.6 回转平台操作台和工作斗操作台应有脚踏开关,当踏下开关,同时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发动机转速应自动响应并调整到液压油泵的工作转速范围内,液压系统做相应动作。当未踏下开关,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液压系统不应响应。当消防泵和液压泵同时工作时,优先满足消防泵对转速的需要。
4.2.4 安全要求
4.2.4.1 举高车应有上、下车互锁功能,当支腿展开调平并支撑可靠之前,臂架(梯架)不能运动,臂架(梯架)未收回到支撑托架之前,下车支腿不能收回。上、下车互锁功能应自动实现。
4.2.4.2 臂架(梯架)在运动过程中,当任一支腿出现不受力情况,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且臂架(梯架)不能继续向危险方向运动,但可以向安全方向运动。
4.2.4.3 举高车支腿可单侧外伸作业时,臂架(梯架)只能在支腿外伸一侧运动,而向另一侧的动作应自动禁止。当两侧支腿可部分伸出作业时,安全系统应自动将臂架(梯架)的动作限制在安全范围内。
4.2.4.4 向举高车工作斗内加上1.1倍颔定负载,当臂架(梯架)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允许一个支腿离开地面,离地高度应小于20 mm,受载后减小负载的二支腿剩余载荷之和不小于整车整备质麓的6%,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最大工作高度,消防炮以额定流量和压力水平喷射条件下符合以上要求。
4.2.4.5 举高车应有支腿调平或回转平台调平的能力,调节范围不应小于5°。调平精度误差不应超过±1°。带工作斗或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30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采用自动调平。
4.2.4.6 当臂架(梯架)举升后液压系统或动力装置发生故障,臂架(梯架)、支腿和滑车应能锁止,臂架(梯架)、滑车的下降不能超过300 mm。
4.2.4.7 拉动臂架(梯架)的钢缆、链条等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其他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
4.2.4.8 举高车操作台上不应装有可直接调整液压或电气系统参数的装置。这些参数的调整处应采用特殊工具方能打开并在调整操作处应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内容包含"调整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字样,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5 特殊要求
4.2.5.1 登高平台消防车
4.2.5.1.1 最大工作度不大于35 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离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5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 m并不大于70 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35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4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70 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70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10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1.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50 s。
4.2.5.1.3 登平台消防车的工作斗面积应大于1.5 m2。
4.2.5.1.4 登高平台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270 kg。
4.2.5.1.5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应设置辅助梯,辅助梯应能保证人员安全到达地面。爬梯顶端应有连接工作斗的过渡梯节。
4.2.5.1.6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爬梯应设置照明装置,爬梯最大承载的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爬梯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 400 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 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梯蹬长度的60%。爬梯远离臂架的一侧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 mm。
4.2.5.1.7 登高平台消防车装有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全部臂架以45° 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如因结构原因不能将全部臂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应将末节臂架以45° 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不能伸展的臂架以与水平面最大角度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登高平台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1.8 安装在登高平台消防车上的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仰角和绕臂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均应大于45°。
4.2.5.1.9 登高平台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 L/s,射程不应小于40 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
4.2.5.2 云梯消防车
4.2.5.2.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40 m的云梯消防车梯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2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40 m的云梯消防车,超过40 m的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 3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2.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40 s。
4.2.5.2.3 云梯消防车工作斗的面积应大于1.0 m2,滑车的面积应大于0.8 m2。
4.2.5.2.4 云梯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180 kg。
4.2.5.2.5 云梯消防车应在其梯架下端设置辅助梯,辅助梯打开后可直接到达地面。
4.2.5.2.6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设置照明装置.梯架的最大承载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梯架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450 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 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蹬档长度的60%。梯架的两侧均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 mm。
4.2.5.2.7 如梯蹬采用圆形形状,则梯蹬包括防滑层的直径应大于32 mm。
4.2.5.2.8 如梯蹬采用其他形状,则梯蹬的截面积不应小于775 mm2,包括防滑层的梯蹬截面长边不大于80 mm,短边不小于19 mm。
4.2.5.2.9 装在云梯消防车梯架上的梯蹬应能承受2300 N的力不断裂,不产生明显的永久变形。
4.2.5.2.10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有行车锁止装置,锁止装置应保证云梯消防车在30 km/h速度下紧急 制动梯架不会伸出,锁止装置应无附加开关。
4.2.5.2.11 云梯消防车装有载人工作斗和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梯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 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云梯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2.12安装在梯顶的消防炮不应对梯架的运动产生影响,不应对按操作规程接近梯顶的人员产生障碍。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和仰角应大于60°,绕梯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应大于45°。
4.2.5.2.13 云梯消防车配S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 L/s,射程不应小于40 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
4.2.5.3 举喷射消防车
4.2.5.3.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5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5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35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4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应小于40 s。
4.2.5.3.3 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炮身上安装探照灯.探照灯的光色应是黄色,探照灯照射方向与炮喷射方向相同。如举高喷射消防车装有摄像装置,则摄像装置的摄像范围不小于消防炮的喷射范围,所摄影像在操作台上应有显示器显示。
4.2.5.3.4 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在最大工作高度以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流量喷射时,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0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应能回转和变幅。
4.2.5.3.5 举高喷射消防车供水管路应有外供水接口。外供水接口的数量应保证臂架消防炮的喷射流量和压力。
4.2.5.3.6 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仰角应大于30°,俯角应小于一60°,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喷射形态、俯仰、水平回转的调整不应采用手动方式。
4.2.5.3.7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懂不应小于50 L/s,射程不应小于60 m。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泵出水口与臂架出水管路联接处应安装出水阀,出水阀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
4.2.5.3.8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20 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最大工作高度返回破拆装置储存箱,更换破拆装置后再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的时间不应大于30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20 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20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4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9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的破拆装置应自动定位、更换,人工辅助固定。
4.2.5.3.10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确保破拆装置在车辆行驶时安装牢固,否则应将破拆装置放回储存箱后方能行驶。
4.2.5.3.11 举高喷射消防车如安装破拆器,臂架的强度应保证破拆器在最大工作度以最大破拆力工 作时,劈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不应造成车辆倾翻。
4.2.1.1 举高车燃油箱容积应保证消防车行驶100 km后可以完成50次工作循环。
4.2.1.2 声光报警的声音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不小于90 dB(A),光应闪烁,并保证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能够看到。
4.2.1.3 举高车在工作斗操作台控制的项目应与回转平台操作台处的控制项目相同,操作方法和显示模式也应一致。但回转平台处的操作应优先于工作斗中的操作。
4.2.1.4 举高车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及工作斗内设置对讲系统,该对讲系统不应需要手持操作。
4.2.1.5 举高车液压油泵的接合和分离操作应在消防车驾驶室内进行。油泵接合后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有灯光指示,水泵接合后回转平台操作台也应有灯光指示。
4.2.1.6 最大工作度不小于50 m并安装消防喷射装置的举高车应安装增压消防泵。
4.2.1.7 举高车的支腿和臂架(梯架)操作均可佩戴消防手套进行。
4.2.1.8 举高车应将消防炮的控制、消防泵的转速调节和臂架(梯架)的控制集成至一处。
4.2.1.9 举高车所有部件不应遮挡前风窗玻璃。
4.2.1.10 举高车最大工作高度应大于15 m,臂架(梯架)回转角度应大于90°。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举高车应在支腿操作台、工作斗操作台及回转平台操作台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详细的图示或文字的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
4.2.2.2 各操作处的操作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 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字体大小应使操 作人员清晰阅读。在伸缩支腿外端,上、下车爬梯处,消防炮操作处,遥控操作处及强制操作处均应有相应的警示说明。
4.2.3 液压系统
4.2.3.1 举高车液压油箱容积应保证举高车连续50次工作循环,油箱内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90°C。不应因油温过高而出现臂架(梯架)颤抖、爬行、发卡,液压元器件不应有漏油、渗油、机件损坏现象。
4.2.3.2 回转平台操作台上应有指示臂架(梯架)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支腿操作处应有指示支腿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
4.2.3.3 举高车的支腿、臂架(梯架)等液压系统应分别设置溢流阀。
4.2.3.4 举高车的液压油箱附近应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推荐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标牌应放在液压油箱附近便于阅读处。液压油箱应安装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液压油箱的呼吸口应装有可更换的空气滤清器。
4.2.3.5 举高车的液压系统应至少设置二道可更换式液压油滤油器,通过滤油器的液压油流量应能满足举高车对液压油流量的需要。滤油器附近可见处应有标牌说明滤油器的型号和滤油器的推荐更换 周期,
4.2.3.6 回转平台操作台和工作斗操作台应有脚踏开关,当踏下开关,同时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发动机转速应自动响应并调整到液压油泵的工作转速范围内,液压系统做相应动作。当未踏下开关,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液压系统不应响应。当消防泵和液压泵同时工作时,优先满足消防泵对转速的需要。
4.2.4 安全要求
4.2.4.1 举高车应有上、下车互锁功能,当支腿展开调平并支撑可靠之前,臂架(梯架)不能运动,臂架(梯架)未收回到支撑托架之前,下车支腿不能收回。上、下车互锁功能应自动实现。
4.2.4.2 臂架(梯架)在运动过程中,当任一支腿出现不受力情况,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且臂架(梯架)不能继续向危险方向运动,但可以向安全方向运动。
4.2.4.3 举高车支腿可单侧外伸作业时,臂架(梯架)只能在支腿外伸一侧运动,而向另一侧的动作应自动禁止。当两侧支腿可部分伸出作业时,安全系统应自动将臂架(梯架)的动作限制在安全范围内。
4.2.4.4 向举高车工作斗内加上1.1倍颔定负载,当臂架(梯架)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允许一个支腿离开地面,离地高度应小于20 mm,受载后减小负载的二支腿剩余载荷之和不小于整车整备质麓的6%,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最大工作高度,消防炮以额定流量和压力水平喷射条件下符合以上要求。
4.2.4.5 举高车应有支腿调平或回转平台调平的能力,调节范围不应小于5°。调平精度误差不应超过±1°。带工作斗或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30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采用自动调平。
4.2.4.6 当臂架(梯架)举升后液压系统或动力装置发生故障,臂架(梯架)、支腿和滑车应能锁止,臂架(梯架)、滑车的下降不能超过300 mm。
4.2.4.7 拉动臂架(梯架)的钢缆、链条等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其他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
4.2.4.8 举高车操作台上不应装有可直接调整液压或电气系统参数的装置。这些参数的调整处应采用特殊工具方能打开并在调整操作处应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颜色应符合GB 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内容包含"调整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字样,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5 特殊要求
4.2.5.1 登高平台消防车
4.2.5.1.1 最大工作度不大于35 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离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5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 m并不大于70 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35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4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70 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70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10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1.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50 s。
4.2.5.1.3 登平台消防车的工作斗面积应大于1.5 m2。
4.2.5.1.4 登高平台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270 kg。
4.2.5.1.5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应设置辅助梯,辅助梯应能保证人员安全到达地面。爬梯顶端应有连接工作斗的过渡梯节。
4.2.5.1.6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爬梯应设置照明装置,爬梯最大承载的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爬梯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 400 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 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梯蹬长度的60%。爬梯远离臂架的一侧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 mm。
4.2.5.1.7 登高平台消防车装有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全部臂架以45° 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如因结构原因不能将全部臂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应将末节臂架以45° 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不能伸展的臂架以与水平面最大角度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登高平台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1.8 安装在登高平台消防车上的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仰角和绕臂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均应大于45°。
4.2.5.1.9 登高平台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 L/s,射程不应小于40 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
4.2.5.2 云梯消防车
4.2.5.2.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40 m的云梯消防车梯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2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40 m的云梯消防车,超过40 m的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 3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2.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40 s。
4.2.5.2.3 云梯消防车工作斗的面积应大于1.0 m2,滑车的面积应大于0.8 m2。
4.2.5.2.4 云梯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180 kg。
4.2.5.2.5 云梯消防车应在其梯架下端设置辅助梯,辅助梯打开后可直接到达地面。
4.2.5.2.6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设置照明装置.梯架的最大承载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梯架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450 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 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蹬档长度的60%。梯架的两侧均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 mm。
4.2.5.2.7 如梯蹬采用圆形形状,则梯蹬包括防滑层的直径应大于32 mm。
4.2.5.2.8 如梯蹬采用其他形状,则梯蹬的截面积不应小于775 mm2,包括防滑层的梯蹬截面长边不大于80 mm,短边不小于19 mm。
4.2.5.2.9 装在云梯消防车梯架上的梯蹬应能承受2300 N的力不断裂,不产生明显的永久变形。
4.2.5.2.10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有行车锁止装置,锁止装置应保证云梯消防车在30 km/h速度下紧急 制动梯架不会伸出,锁止装置应无附加开关。
4.2.5.2.11 云梯消防车装有载人工作斗和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梯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 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云梯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2.12安装在梯顶的消防炮不应对梯架的运动产生影响,不应对按操作规程接近梯顶的人员产生障碍。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和仰角应大于60°,绕梯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应大于45°。
4.2.5.2.13 云梯消防车配S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 L/s,射程不应小于40 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
4.2.5.3 举喷射消防车
4.2.5.3.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5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5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35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4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应小于40 s。
4.2.5.3.3 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炮身上安装探照灯.探照灯的光色应是黄色,探照灯照射方向与炮喷射方向相同。如举高喷射消防车装有摄像装置,则摄像装置的摄像范围不小于消防炮的喷射范围,所摄影像在操作台上应有显示器显示。
4.2.5.3.4 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在最大工作高度以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流量喷射时,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0 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应能回转和变幅。
4.2.5.3.5 举高喷射消防车供水管路应有外供水接口。外供水接口的数量应保证臂架消防炮的喷射流量和压力。
4.2.5.3.6 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仰角应大于30°,俯角应小于一60°,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喷射形态、俯仰、水平回转的调整不应采用手动方式。
4.2.5.3.7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懂不应小于50 L/s,射程不应小于60 m。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泵出水口与臂架出水管路联接处应安装出水阀,出水阀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
4.2.5.3.8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20 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最大工作高度返回破拆装置储存箱,更换破拆装置后再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的时间不应大于300 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20 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20 m部分每增加10 m,时间增加40 S,不足10 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9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的破拆装置应自动定位、更换,人工辅助固定。
4.2.5.3.10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确保破拆装置在车辆行驶时安装牢固,否则应将破拆装置放回储存箱后方能行驶。
4.2.5.3.11 举高喷射消防车如安装破拆器,臂架的强度应保证破拆器在最大工作度以最大破拆力工 作时,劈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不应造成车辆倾翻。
- 上一节:4.1 基本要求
- 下一节:4.3 底盘改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