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台阶、坡道和栏杆


4.2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2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3  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4.2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4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2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 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距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
4.26.14.26.3  本节规定了台阶、坡道和防护栏杆的设置、设计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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