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布置
3.3.1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并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3.3.2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灭火装置的设置位置与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应使干粉喷放不会引起液体飞溅。
2 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m,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8m。当保护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其安装高度应按照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3.3.3 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2m。
3.3.4 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当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时,应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条文说明
3.3 布置
3.3.1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数量确定和布置的原则和方法。在计算出干粉用量后,根据防护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装置的规格(干粉充装量),将干粉用量除以单套装置干粉充装量等于确定灭火装置的数量。
3.3.2 局部应用灭火保护面积的算法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中的规定。考虑到灭火装置喷出的气流和干粉,在1m以外才能充分混合,并为了防止被保护场所中的可燃液体的飞溅,所以规定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最近距离不应小于1m。
灭火装置的最高安装高度和影响灭火装置干粉喷洒效果的距离,是根据工程实践并参考了国内相应的技术标准而确定;对于仓库高度或货物堆垛高度超过8m的保护空间可以采取特殊布置的方法来解决,如遇特殊工程要进行具体设计方案论证。
3.3.4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应布置在不易受到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对于安装在易受到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位置的灭火装置,必须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3.3.2 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灭火装置的设置位置与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应使干粉喷放不会引起液体飞溅。
2 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m,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8m。当保护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其安装高度应按照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3.3.3 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2m。
3.3.4 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当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时,应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条文说明
3.3 布置
3.3.1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数量确定和布置的原则和方法。在计算出干粉用量后,根据防护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装置的规格(干粉充装量),将干粉用量除以单套装置干粉充装量等于确定灭火装置的数量。
3.3.2 局部应用灭火保护面积的算法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中的规定。考虑到灭火装置喷出的气流和干粉,在1m以外才能充分混合,并为了防止被保护场所中的可燃液体的飞溅,所以规定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最近距离不应小于1m。
灭火装置的最高安装高度和影响灭火装置干粉喷洒效果的距离,是根据工程实践并参考了国内相应的技术标准而确定;对于仓库高度或货物堆垛高度超过8m的保护空间可以采取特殊布置的方法来解决,如遇特殊工程要进行具体设计方案论证。
3.3.4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应布置在不易受到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对于安装在易受到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位置的灭火装置,必须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 上一节:3.2 干粉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 下一节:3.4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