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5.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几何特征、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特性、防护区围护结构及其耐火性能等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或卷尺测量。
5.2.2 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其通风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2.3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或卷尺测量。
5.2.2 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其通风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5.2.3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干粉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