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干粉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5.1.2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经审核或备案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及相应的技术文件。
      3 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4 干粉灭火装置产品的出厂合格证,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5 干粉灭火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及调试记录。
5.1.3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程表 C.0.1核查资料;按本规程表 C.0.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不合格时,应判定该系统为不合格。
5.1.4 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更换设备或返工,并验收至合格。
5.1.5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核查记录。
      2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调试记录和报告。
      3 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等。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规定只有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5.1.2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竣工的验收内容。
5.1.4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更换设备或返工,并应重新验收至合格。
5.1.5 本条规定灭火装置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所需移交的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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