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标注
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代号;
2 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 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3.4.2 电气线路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线缆型号及规格、根数、敷设方式、敷设部位等信息;
2 对于弱电线路,宜在线路上标注本系统的线型符号,线型符号应按本标准表4.1.4标注;
3 对于封闭母线、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宜标注其规格及安装高度。
3.4.3 照明灯具安装方式、线缆敷设方式及敷设部位,应按本标准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标注。
条文说明
3.4 标注
3.4.1 第1款 用电设备主要指电机、电加热器、空调机组等。
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第2款 电气箱(柜、屏)包括动力配电、照明配电、控制、信号箱(柜、屏)等。此款适用于系统图、电气平面图标注。
设备安装容量包括预留安装容量。
第3款 相同类型的照明灯具绘制在一张图纸上又不会与其他灯具混淆时,灯具的标注可在任一处图形符号附近完成。照明灯具的型号、光源种类可在设计说明或材料表里说明,也可标注在图样上。
此款适用于电气平面图标注。示例可见本标准图9照明平面图。
3.4.2 第1款 电气线路包括强电的电源线缆、控制线缆及敷设路由;弱电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智能化各子系统的信号线缆及敷设路由。电气线路的信息,可标注在线路上,也可标注在线路引出线上。简单的弱电系统可不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当电气线路的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电气线路的信息可在系统图或电气平面图任一处标注完整,另一处可只标注回路编号或参照代号。
线缆型号一般由系列代号,材料代号和使用特性、结构特征组成。例如:BV、ZD-BV、YJY、WDZ-YJY、WDZN-YJY、SYWV等。当线缆的额定电压不会引起混淆时,标注可省略。
第2款 当多个弱电系统或一个弱电系统的信号、电源、控制线缆绘制在一张电气平面图内时,为表示清楚宜在本系统的信号线缆上标注线型符号。示例可见本标准图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和图10弱电系统平面图。
第3款 封闭母线的规格包括其额定载流量和外形尺寸。封闭母线在系统图上主要标注其额定载流量及导体(铜排)规格,在平面图上主要标注其外形尺寸。
- 上一节: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 下一节:4 常用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