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室内电气设备
8.0.1 额定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0.2 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及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或挡油槛。
贮油池(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在防火门内侧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8.0.3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洞室内,专用的房间、洞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专用房间、洞室应设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通风口处应设防火阀;
2 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得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3 专用房间、洞室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低于1.2m的窗槛墙。
8.0.4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及以上、3相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以下、3相90MVA以下的油浸式主变压器应在主变压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
8.0.5 油浸式变压器的事故排油阀应设在房间外安全处。
8.0.6 六氟化硫(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疏散距离不限。当开关站面积超过250㎡时,应在房间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8.0.7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房间的面积超过250㎡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布置在房间的两端,当房间的长度大于60m时宜在房间中部再增加一个出口;
2 当设备房间为双层或多层布置时,楼上各房间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相邻房间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的双向弹簧门。
8.0.8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宜设置固定式或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
仅用于观测、值班的中央控制室可只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
8.0.9 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对外的管沟、孔、洞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
8 室内电气设备
8.0.1 参照中型机组最小容量的规定,并与《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 7894-2009相协调,本条规定额定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根据调查统计,国内外水轮发电机组除了采用自灭绝缘材料不装设自动灭火系统外,多数均装设自动灭火系统,灭火介质有水喷雾、二氧化碳及卤代烷等,由于卤代烷产品被禁止使用,最新研制的替代品有七氯丙烷、烟烙净及细水雾等。
细水雾系统与常规水喷雾系统相比,除具有相同的表面冷却、窒息、乳化、稀释等功能外,还由于细水雾粒径远小于水喷雾粒径,因此电气绝缘性能更好,可以有效地扑救带电设备火灾。细水雾系统用水量少,仅为常规水喷雾系统的20%,火灾扑灭后的水渍损失小,灭火性能优于水喷雾系统。
水轮发电机组不论采用哪一种自动灭火系统,均需要经过安全、经济、场地、恢复生产的难易程度等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确定。
8.0.2 本条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第6.0.4条的修改条文。近年来干式变压器、真空断路器、SF6断路器的制造水平已成熟,价格也下降,可以使厂用电系统基本实现无油化,因此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对于确实需要采用油浸式厂用变压器的场所,应按本条规定设置相应的贮油、排油设施。
8.0.3 主变压器的绝缘油是可燃性液体,主变压器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产生电弧作用,急剧分解出大量的高温气体,引起绝缘油燃烧和爆炸。根据国内外事故统计,大型油浸式主变压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火的扩散,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含人行小门),并直通室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他房间。
为了有利于通风散热,主变压器房间的门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的防火卷帘门,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由控制系统关闭。防火卷帘门还应在门附近室内外设置现地手动开关,方便人员现场操作。
8.0.4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8.0.5 当油浸式变压器失火时,一般是经值班人员事故鉴别后,以现地手动或远程手动及自控的方式开启事故排油阀,因此为了事故排油阀的安全与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事故排油阀应设在该房间外安全处。
8.0.6 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一般设置在主变室的上部,考虑到该部位不方便开设过多的安全出口,能进出该部位的工作人员也很少,因此规定该部位的疏散距离不限。
8.0.7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都是精密仪器集中的部位,是水电工程运行、调度及控制的关键部门,因此对消防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为了保障人员安全疏散以及便于消防作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厂房安全疏散的条文内容,制订本条有关规定。
配电装置室以外其他场所的门按本规范第5.1.2条第2款和第5.1.3条第1款执行。
8.0.8 对于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电站的中央控制室、辅助盘室、配电装置室、通信设备室、计算机室等房间,考虑其在电网中的重要位置,宜设置各种管网或预制气体灭火装置,但不宜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因为二氧化碳的灭火原理是通过减少空气中的含氧量,使之达不到支持燃烧的氧气浓度来实现灭火,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5%时对人体有害,故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上述各部位应用时以慎重为好。
8.0.9 使用不燃材料封堵电气设备室之间及与室外相通的墙、板的沟、孔、洞,是为了防止失火时火苗沿这些沟、孔、洞蔓延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