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13.3.2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机组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13.3.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 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盘室(洞)、配电装置室(洞);
        2 计算机房、通信设备室、蓄电池室和办公室;
        3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内;
        5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6 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开式开关站;
        7 电缆室(夹层)、大型电缆通道(廊道)和大型电缆竖(斜)井;
        8 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9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疏散)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10 电梯机房;
      11 主厂房水轮机层、出线层;
      12 大坝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 船闸和升船机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3.4 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13.3.5 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火灾探测器。
13.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的铜导体。
13.3.8 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13.3.9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13.3.10 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条文说明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1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经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1.3条规定制订本条。
13.3.2 本条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2.2条、第4.1.1条及大、中型水电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实例制订。对于中、小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不是很大,电气设备布置相对集中,火灾报警探测点较少,可将整个工程设置为一个报警区域,报警范围包括机组段主厂房、副厂房、开关站等建筑物,整个工程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结构或集中报警系统结构,报警及联动控制设备集中布置,便于维护管理。对于大型水电工程来说,工程规模很大,电气设备布置较分散,各建筑物之间距离较远,可考虑按电站厂房、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等部位划分报警区域。比如根据电站厂房规模大小将电站厂房按一个或几个机组段组成一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范围包括机组段的主厂房、上下游副厂房各层等部位。又比如将开关站、船闸、升船机、进水口、泄洪闸划分成不同的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控制不同的电气设备和建筑区域。这样划分的优点在于能缩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影响范围,提高系统可靠性,便于运行维护管理,并能节省电缆用量,降低系统成本。
13.3.3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附录D.2.14~D.2.17和附录D.3.7~D.3.8的规定,对于位于地面和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有不同的设置火灾探测器的要求。对于地面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丙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对于地下的生产厂房和库房,要求火灾危险性在丁类及以上时设置火灾探测器。
13.3.4 大、中型水电工程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原则设计,仅在中控室有人员值班。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的要求,必须将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布置在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因此,在水电工程中采用中控室兼作消防控制室,将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设在中控室内,有利于值班人员同时对火灾的监视。
13.3.5 根据现阶段国内水电工程的工作环境,用于水电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和用于一般的工业建筑环境的火灾报警装置设备比较,需要满足某些特殊的环境技术要求。例如水轮发电机和油浸式主变压器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能够抗电磁场的干扰,蓄电池室、透平油库采用的火灾探测器需要有防爆能力,电缆廊道内采用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防潮功能等。另外,在装有联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可采用同类或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的组合设置。所以,对于水电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探测设备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被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使用环境、安装条件及满足的功能,进行全面综合的设计。
       表2所列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可作为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的参考。

表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表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3.3.6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的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报警,可以使火灾损失大为减少,所以要求其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
13.3.7 水电工程均设有公共接地网,能满足电力系统设备接地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工程电气设备,接入公共接地网,能减少设置专用接地装置的各项设施。
13.3.8 水电工程的通信系统采用单独布线,调度通信系统为直接通话方式,通信调度台一般都布置在中控室内,与消防专用电话要求的快速、直接通话功能相一致,可以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作为消防专用电话的调度电话布线需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设置,电话配置需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6.3条第1款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第7.5.3条有关规定。
13.3.9 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3.2条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第7.3.2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13.3.10 本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4节和《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L/T 5412-2009第7.4.1条有关规定,并根据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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