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给水设施


11.2.1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11.2.2 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11.2.3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的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4 当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11.2.4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0h计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0h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容量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蹭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11.2.6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1.2 给水设施

11.2.1 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是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有效扑救火灾的重要保证。据火灾统计资料表明,扑救有效的火灾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以致大火失去控制,造成严重后果。
       给水设施系统的完善与否又直接影响火灾扑救效果,不仅要保证水源可靠,还要提高整个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合理设计,定期检查维护。
11.2.2 为确保消防供水可靠,由水库直接供水时,要求有不少于两个的取水口。当取水口设在蜗壳或压力钢管上时,要考虑到机组检修和钢管(或引水管)检修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
11.2.3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以便当主水泵发生故障时,备用泵可及时投入,主水泵为两台及以上时,其故障率只考虑一台。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
       发生火警后,为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箱内水用完之前,消防水泵启动供水保证火场用水不中断。消防水箱的容量较小,一般仅能供应5min~10min的消防用水。因此,不论任何情况下,均要求消防水泵在30s内启动供水,保证火场不中断用水。
       一组(两台或两台以上,包括备用泵)消防水泵应至少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在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保证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故规定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消防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应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接,确保供水的可靠性。为便于试验和检查消防水泵,应在其出水管上安装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为DN66的放水阀门。由于试验时的水泵出水量小,容易超过管网允许压力而造成事故,因此需要设防超压措施,一般可采取选用流量-扬程曲线平的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设回流泄压管等方法。
11.2.4 室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在厂房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因为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消防水箱是储存扑救初期火灾用水量的储水设备,一般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为节约投资,当水箱的容量经计算很大时,可适当减少。因此规定消防流量不超过25L/s时,可采用12m³;超过25L/s时,可采用18m³。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按本规范第11.1.3条确定的较大一项的最大灭火水量与该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确定,并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
        1 对各项火灾延续时间确定的主要依据如下:
       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国内工厂火灾统计资料,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规定为2.00h。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均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目前采用水灭火时常用水喷雾灭火和喷孔射水灭火。1982年曾对这两种灭火方式进行了模拟灭火试验,喷孔射水灭火时间为30s,水喷雾灭火时间为3s~5s。在考虑足够的安全系数后,水喷雾灭火延续时间规定为10min。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如果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常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等电气火灾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40h,液体火灾的持续喷雾时间为0.50h。因此,本条规定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火灾延续时间按0.40h计算,油罐火灾延续时间按0.50h计算。
        2 补水管道计算流速不应超过2.5m/s,取1m/s~1.5m/s较合适。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主要考虑第二次火灾扑救需要。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两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但两个水池都应具备独立使用的功能,各有水泵吸水管或出水管、补水进水管、泄水管、溢水管等。
        5 为保证消防车可靠取水,对于大气压力超过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对于大气压力低于10m水柱的地区,允许消防车取水口的吸水高度经计算确定,予以减少。
        消防水池取水口不应受到建筑物或油罐火灾的威胁,因此,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和火场用水安全。
11.2.6 水电工程消防用水的水源一般都取自上游水库或下游尾水渠,水中常含有水草和泥沙,可能引起取水口、管道以及喷头等的堵塞,所以必须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如取水口可装拦污栅,并用压缩空气清扫,管段上设排污管和吹气口,喷头前装设过滤器等。
       易受冰冻的取水口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冰等,在室外的管道尽量深埋,以防冰冻。阀门可尽量设在阀门室内或采用局部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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