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Part 1:Performance and construction
(ISO 7165:1999,Fire fighting-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Performance and construction,NEQ)
GB 4351.1-2005
GB 4351.1-200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时间:2005年12月1日
本部分第5.6.9章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第3部分:检验细则。
本部分为GB 4351的第1部分。对应于 ISO 7165《消防 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1999年英文版)。本部分与 ISO 7165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 GB/T 1.1和汉语习惯对标准的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因我国没有灭D类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因此将 ISO 7165中对手提式灭火器的灭D类火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予以删除;
——根据我国的资源情况,在B类火试验方法中,将 ISO 7165中使用的商业正庚烷修改为汽车用的汽油替代;
——删除 ISO 7165中对使用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垫圈和“O"型圈的要求,修改为采用我国对垫圈和“O"型圈的相关标准。
本部分代替 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397—1998《手提式1211灭火器》,GB 4398—1999《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 4399-1984《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GB 4400—1984《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GB 4401—198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GB 4402—199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GB 12515—1990《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GB 15368-1994《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本部分与 GB 4351—1997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充装灭火剂的分类法中,将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合并称为水基型灭火器;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型号的编制方法;
——修改了B类火试验模型的编排方法,B类火试验时,油盘全部不能埋入地面下;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的灭B类火的要求;
——增加了用于汽车、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振动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阀门的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灭火器提、压把的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灭火器固定架的要求;
——增加了对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要求;
——修改了手提式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手提式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全部为手提式灭火器工作压力的1.5倍;
——增加了手提式水基灭火器电绝缘性能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识的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 92—1995《灭火器压力指示器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废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鸿翔、李跃伟、冯巧娣、陆聆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4351一1984、GB 4351一1997;
—— GB 4397—1984、GB 4397—1998;
—— GB 4398—1984、GB 4398—1999;
—— GB 4399—1984;
—— GB 4400—1984;
—— GB 4401一1984;
—— GB 4402—1984、GB 4402—1998;
—— GB 12515—1990;
—— GB 15368—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