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勘探要求
4.2.2 勘探点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为15m~35m,地层变化复杂时取低值。
2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并宜在建筑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增加勘探点。
3 对单桩承载力较大的一柱一桩工程,宜在每个柱下设置一个勘探点。
4 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勘察点的布置和数呈应满足整体稳定性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5 对于基坑支护工程,勘探点应均匀布置在基坑周边。在软土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勘探点宜布置在从基坑边到不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范围内。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6 单幢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4.2.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基础埋置深度(m);
ag——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的类别按表4.2.3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外的高层建筑可取1.0;
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计算;对形状不规则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计算。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ac——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压缩层土类按表4.2.3取值。
表4.2.3 经验系数ac、ag
注:1 表中范围值对同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 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b>60m时取小值;b≤20m时取大值。
3 抗震设防区的勘探孔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 桩筏和桩箱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的压缩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倍桩身设计直径的深度,且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3m;对于大直径桩不应小于桩端平面以下5m;当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上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
5 当需要对处于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小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察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和评价的需要。
6 当需对土的湿陷性、膨胀性、地震液化、场地覆盖层厚度、地下水渗透性等进行特殊评价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按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4.2.4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对于单幢建筑不应少于3个;
2 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6件,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条文说明
4.2 勘探要求
4.2.1 本条规定了布置勘探点和确定勘探孔深度应考虑的因素和遵循的基本原则,重点探明高层建筑地基的均匀性,防止发生倾斜。
4.2.2 勘探点间距的规定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提出的。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深孔不应少于2个是为满足倾斜和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规定的。大直径桩因其承受荷载较大,结构对其沉降量要求较严,因此,当地基条件复杂时,宜在每个桩下都布置有钻孔,以取得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
4.2.3 勘探孔深度的确定原则是依照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提出的。此外,本条还重点强调特殊土场地,尤其是对处于断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位于斜坡附近对整体稳定性有影响以及抗震设防有要求的场地,其控制性勘察孔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 上一节:4.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4.3 室内试验与现场原位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