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消防与安全


4.6.1 消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工艺机房应设置气体消防系统;
    3 工艺机房应采用阻燃型线缆,同时应对线缆进出口进行相应的防火封堵。
4.6.2 安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统一的门禁管理系统,并应具备通道进出权限、通道进出方式、通道进出时段、记录保存、查询等基本管理功能和实时监控,异常报警功能;
    2 工艺机房、调度大厅等重要区域宜配置第二道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艺机房、支持区均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艺机房出入口的活动地板下宜设置防浸水槽和检测装置;
    5 凡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均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6 工艺机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火灾发生时门禁系统应自动解锁;
    7 工艺机房应设有防小动物措施。
4.6.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消防与安全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及《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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