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控项目

4.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

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 ,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 ,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 ,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4.2.2 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4 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一般项目

4.2.5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 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2.6 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7 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2.8 给水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2.8的规定。

表4.2.8 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2.9 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或第3.3.10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及手扳检查。

4.2.10 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表外壳距墙表面净距为10~30mm;水表进水口中心标高按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条文说明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控项目

4.2.1 强调室内给水管道试压必须按设计要求且符合规范规定,列为主控项目。检验方法分两档: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试压参照钢制给水管道试压的有关规定;塑料给水管道系统试压则参照CECS18:90 及各塑料给水管生产厂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以统一检验方法。

4.2.2 为保证使用功能,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通水试验,并作好记录,以备查验。

4.2.3 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能交付使用。

4.2.4 为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使用安全,规定除塑料管和复合管本身具有防腐功能可直接埋地敷设外,其他金属给水管材埋地敷设均应按规范规定作防腐处理。

一般项目

4.2.5 给水管与排水管上、下交叉铺设,规定给水管应铺设在排水管上面,主要是为防止给水水质不受污染。如因条件限制,给水管必须铺设在排水管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为安全起见,规定套管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 倍。

4.2.6 原《规范》第9 章内容过于烦锁,使用不方便,根据调研确定此两款。

4.2.7 给水水平管道设置坡度坡向泄水装置是为了在试压冲洗及维修时能及时排空管道内的积水,尤其在北方寒冷地区,在冬季未正式采暖时管道内如有残存积水易冻结。

4.2.8 本条参照《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以下简称《验评标准》)第2.1.14 条及表2.1.14 并增加塑料管和复合管部分内容。

4.2 .9 管道支吊架应外观平整,结构牢固,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属一般控制项目。

4.2.10 为保护水表不受损坏,兼顾南北方气候差异限定水表安装位置。对螺翼式水表,为保证水表测量精度,规定了表前与阀门间应有不小于8 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水表外壳距墙面净距应保持安装距离。至于水表安装标高各地区有差异,不好作统一规定,应以设计为准,仅规定了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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