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主控项目
11.3.1 供热管道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检查,不渗不漏。
11.3.2 管道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冲洗。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以水色不浑浊为合格。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1.3.4 供热管道作水压试验时,试验管道上的阀门应开启,试验管道与非试验管道应隔断。
检验方法:开启和关闭阀门检查。
条文说明
11.3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主 控 项 目
11.3.1 沿用原《规范》第8.2.10 条。据调查,该条文规定的试验压力适用可行,因此引入本条文内。
11.3.2 为保证系统管道内部清洁,防止因泥沙等积存影响热媒正常流动。
11.3.3 对于室外供热管道功能的最终调试和检验。
11.3.4 为保证水压试验在规定管段内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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