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明挖法和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应按表3.0.2-1和表3.0.2-2选用。
表3.0.12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3.0.1 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等级 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是引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2.1条的内容。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依据:
l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工程,按规定是不允许渗水的,但结构内表面并不是没有地下水渗透现象。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被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当渗水量小于蒸发量时,结构表面往往不会留存湿渍,故对此不作量化指标的规定。
2 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工程,按规定是不允许有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关于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在房屋建筑和其他地下工程中,对总湿渍面积占总防水面积的比例以及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处和单个湿渍最大面积都作了量化指标的规定;考虑到国外的有关隧道等级标准,我国防水等级为二级的隧道工程已按国际惯例采用渗水量单位“L/(m2·d)”,并对平均渗水量和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作出量化指标的规定。
3 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工程,按规定允许有少量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在地下工程中,顶部或拱顶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渍的形式。为了便于工程验收,对任意lOO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以及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都作了量化指标的规定。
4 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按规定允许有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根据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关于lOOm区间的渗漏水量是lOm区间的1/2及lm区间的1/4的规定,我国地下工程采用任意lOO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量为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的2倍。
3.0.2 本条是引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3.1条的内容。本条表3.0.1—1和表3.0.1—2虽保留了原规范的基本内容,但在主体或衬砌结构中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在施工缝中增加了预埋注浆管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防水设防。
本条规定了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主要包括主体或衬砌结构和细部构造两个部分。目前,工程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自防水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特别是在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等处的渗漏水现象最为普遍。明挖法或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主体或衬砌结构应首先选用防水混凝土,当工程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当工程为二级时,应再增设一道其他防水层;对于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级越高,拟采用的措施越多。我们从表3.0.2—1和表3.0.2-2得知,在防水混凝土结构或衬砌的迎水面全外包柔性防水层,形成一个整体全封闭的防水体系,理应使整个工程防水功能得到很大提高,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和施工单位反映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基层干燥,在冷粘法粘贴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热熔法粘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不能良好粘结,一旦成品保护或施工不当,会在防水结构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出现窜水渗漏,导致工程失效;二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混凝土收缩是水泥固有的缺点,裂缝是难以避免的,随着地下工程的不断加深和超长发展,设计多采用变形缝或后浇带,处理不当会增加日后工程渗漏水隐患。为此,近年来我国包括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在内的防水工程界人士,研发了预铺式反粘卷材防水系统、聚乙烯丙纶卷材与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粘料复合防水技术、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应用技术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发挥了工程结构的整体防水功能。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06年全国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FSl01、FSl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主要由FSl01的防水砂浆和FSl02防水混凝土复合而成的刚性防水系统,采用可提高水泥凝胶密实性的特种外加剂材料,具有减小收缩、控制开裂和良好的抗渗性能,从而减少变形缝或后浇带的设置,满足工程防水且与结构寿命相同。预埋注浆管也是近年来处理施工缝漏水的新增措施,解决了工程接缝部位薄弱环节的渗漏水问题,即在工程接缝部位的混凝土硬化完成后,通过预埋的注浆管向接缝内注入浆液加以封堵,形成一道防水设防,在强化接缝防水功能和接缝维修堵漏中得到广泛使用。综上所述,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在选用地下工程防水设防时,不得按两表生搬硬套,应根据结构特点、使用年限、材料性能、施工方法、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地使用材料。
3.0.3 防水施工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关键,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由于使用不懂防水技术的农村副业队或新工人进行防水作业,造成工程渗漏的严重后果。故强调必须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培训,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从事防水施工的人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4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各有关单位既能对防水设计质量把关,又能掌握地下工程防水构造设计的要点,避免在施工中出现差错。同时,施工前还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按程序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材料的质量优劣。由于建筑防水材料品种繁多,性能各异,质量参差不齐,成为大多数业主、工程监督、监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采购人员的一个难题。为此,本条提出了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于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要求,凡是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凡是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执行。
3.0.6 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建筑材料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或正常在建设市场流通的合法通行证,也是工程质量预控制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的准确判别十分重要,万一误判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或造成工程事故。为此,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防水材料必须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检查人员必须按防水材料标准中组批与抽样的规定随机取样。
3 检查项目应符合防水材料标准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4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防水材料标准的规定,检测结论明确。
5 检测报告应有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盖有“检测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无效。
6 防水材料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生产期间的质量控制,产品型式检验的有效期宜为一年。
3.0.7 材料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本条给出了防水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
1 第1、2款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4.6条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建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 第3款提到进场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原规范提到的抽样复验,有概念上的错误。进场检验是指从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中对外观质量和主要物理性能检验,决不是对不合格产品的复验,故本次修订为抽样检验。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原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3 第4款是对进场材料抽样检验的合格判定。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合格。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检验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二是检验中若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
3.0.8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提出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在《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l066—2008中,对建筑防水用各类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液体材料,按其性质分为水性、反应型和溶剂型建筑防水涂料,分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
3.0.9 施工过程中建立工序质量的自查、核查和交接检查制度,是实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根本保证。上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完成方和后续工序的承接方共同检查并确认,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避免了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防水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工序或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设计单位进行检查和确认。
3.0.10 进行防水结构或防水层施工时,现场应做到无水、无泥浆,这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排除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和基坑内的积水,以便在不带水和泥浆的基坑内进行施工。排水时应注意避免基土的流失,防止因改变基底的土层构造而导致地面沉陷。
为了确保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的位置,并保持已降的地下水位至整个防水工程完成。对于采用明沟排水施工的基坑,可适当放宽规定,但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在地下工程的防水层施工时,气候条件对其影响是很大的。雨天施工会使基层含水率增大,导致防水层粘结不牢;气温过低时铺贴卷材,易出现开卷时卷材发硬、脆裂,严重影响防水层质量;低温涂刷涂料,涂层易受冻且不成膜;五级风以上进行防水层施工操作,难以确保防水层质量和人身安全。故本条根据不同的材料性能及施工工艺,分别规定了适于施工的环境气温。当防水层施工环境温度不符合规定而又必须施工时,需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满足防水层施工的条件。
3.0.1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确定地下防水工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由于地下防水工程包括了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等主要内容,本条表3.0.12分别对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给予具体划分,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的实际情况。
3.0.13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由于原规范未对检验批划分作出规定,给施工质量验收带来不便。为此,本条分别对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和每个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了规定。
3.0.14 我国对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划分为四级,主要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和参考国外有关规定,结合地下工程不同的使用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按允许渗漏水量来确定的。本条规定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检验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表3.0.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表3.0.2-1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表3.0.2-2 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3.0.3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3.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 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 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 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l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l的规定。
3.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 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 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 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l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l的规定。
表3.0.11 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表3.0.12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 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 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等级 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是引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2.1条的内容。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依据:
l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工程,按规定是不允许渗水的,但结构内表面并不是没有地下水渗透现象。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被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当渗水量小于蒸发量时,结构表面往往不会留存湿渍,故对此不作量化指标的规定。
2 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工程,按规定是不允许有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关于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在房屋建筑和其他地下工程中,对总湿渍面积占总防水面积的比例以及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处和单个湿渍最大面积都作了量化指标的规定;考虑到国外的有关隧道等级标准,我国防水等级为二级的隧道工程已按国际惯例采用渗水量单位“L/(m2·d)”,并对平均渗水量和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作出量化指标的规定。
3 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工程,按规定允许有少量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在地下工程中,顶部或拱顶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渍的形式。为了便于工程验收,对任意lOO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以及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都作了量化指标的规定。
4 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按规定允许有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根据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关于lOOm区间的渗漏水量是lOm区间的1/2及lm区间的1/4的规定,我国地下工程采用任意lOO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量为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的2倍。
3.0.2 本条是引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3.1条的内容。本条表3.0.1—1和表3.0.1—2虽保留了原规范的基本内容,但在主体或衬砌结构中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在施工缝中增加了预埋注浆管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防水设防。
本条规定了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主要包括主体或衬砌结构和细部构造两个部分。目前,工程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自防水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特别是在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等处的渗漏水现象最为普遍。明挖法或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主体或衬砌结构应首先选用防水混凝土,当工程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当工程为二级时,应再增设一道其他防水层;对于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级越高,拟采用的措施越多。我们从表3.0.2—1和表3.0.2-2得知,在防水混凝土结构或衬砌的迎水面全外包柔性防水层,形成一个整体全封闭的防水体系,理应使整个工程防水功能得到很大提高,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和施工单位反映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基层干燥,在冷粘法粘贴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热熔法粘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不能良好粘结,一旦成品保护或施工不当,会在防水结构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出现窜水渗漏,导致工程失效;二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混凝土收缩是水泥固有的缺点,裂缝是难以避免的,随着地下工程的不断加深和超长发展,设计多采用变形缝或后浇带,处理不当会增加日后工程渗漏水隐患。为此,近年来我国包括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在内的防水工程界人士,研发了预铺式反粘卷材防水系统、聚乙烯丙纶卷材与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粘料复合防水技术、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应用技术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发挥了工程结构的整体防水功能。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06年全国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FSl01、FSl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主要由FSl01的防水砂浆和FSl02防水混凝土复合而成的刚性防水系统,采用可提高水泥凝胶密实性的特种外加剂材料,具有减小收缩、控制开裂和良好的抗渗性能,从而减少变形缝或后浇带的设置,满足工程防水且与结构寿命相同。预埋注浆管也是近年来处理施工缝漏水的新增措施,解决了工程接缝部位薄弱环节的渗漏水问题,即在工程接缝部位的混凝土硬化完成后,通过预埋的注浆管向接缝内注入浆液加以封堵,形成一道防水设防,在强化接缝防水功能和接缝维修堵漏中得到广泛使用。综上所述,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在选用地下工程防水设防时,不得按两表生搬硬套,应根据结构特点、使用年限、材料性能、施工方法、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地使用材料。
3.0.3 防水施工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关键,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由于使用不懂防水技术的农村副业队或新工人进行防水作业,造成工程渗漏的严重后果。故强调必须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培训,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从事防水施工的人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4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各有关单位既能对防水设计质量把关,又能掌握地下工程防水构造设计的要点,避免在施工中出现差错。同时,施工前还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按程序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材料的质量优劣。由于建筑防水材料品种繁多,性能各异,质量参差不齐,成为大多数业主、工程监督、监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采购人员的一个难题。为此,本条提出了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于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要求,凡是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凡是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执行。
3.0.6 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建筑材料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或正常在建设市场流通的合法通行证,也是工程质量预控制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的准确判别十分重要,万一误判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或造成工程事故。为此,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防水材料必须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检查人员必须按防水材料标准中组批与抽样的规定随机取样。
3 检查项目应符合防水材料标准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4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防水材料标准的规定,检测结论明确。
5 检测报告应有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盖有“检测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无效。
6 防水材料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生产期间的质量控制,产品型式检验的有效期宜为一年。
3.0.7 材料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本条给出了防水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
1 第1、2款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4.6条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建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 第3款提到进场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原规范提到的抽样复验,有概念上的错误。进场检验是指从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中对外观质量和主要物理性能检验,决不是对不合格产品的复验,故本次修订为抽样检验。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原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3 第4款是对进场材料抽样检验的合格判定。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合格。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检验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二是检验中若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
3.0.8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提出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在《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l066—2008中,对建筑防水用各类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液体材料,按其性质分为水性、反应型和溶剂型建筑防水涂料,分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
3.0.9 施工过程中建立工序质量的自查、核查和交接检查制度,是实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根本保证。上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完成方和后续工序的承接方共同检查并确认,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避免了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防水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工序或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设计单位进行检查和确认。
3.0.10 进行防水结构或防水层施工时,现场应做到无水、无泥浆,这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排除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和基坑内的积水,以便在不带水和泥浆的基坑内进行施工。排水时应注意避免基土的流失,防止因改变基底的土层构造而导致地面沉陷。
为了确保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的位置,并保持已降的地下水位至整个防水工程完成。对于采用明沟排水施工的基坑,可适当放宽规定,但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在地下工程的防水层施工时,气候条件对其影响是很大的。雨天施工会使基层含水率增大,导致防水层粘结不牢;气温过低时铺贴卷材,易出现开卷时卷材发硬、脆裂,严重影响防水层质量;低温涂刷涂料,涂层易受冻且不成膜;五级风以上进行防水层施工操作,难以确保防水层质量和人身安全。故本条根据不同的材料性能及施工工艺,分别规定了适于施工的环境气温。当防水层施工环境温度不符合规定而又必须施工时,需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满足防水层施工的条件。
3.0.1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确定地下防水工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由于地下防水工程包括了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等主要内容,本条表3.0.12分别对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给予具体划分,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的实际情况。
3.0.13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由于原规范未对检验批划分作出规定,给施工质量验收带来不便。为此,本条分别对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和每个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了规定。
3.0.14 我国对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划分为四级,主要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和参考国外有关规定,结合地下工程不同的使用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按允许渗漏水量来确定的。本条规定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检验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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