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孔口


Ⅰ  主 控 项 目
5.8.1 孔口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险验报告。
5.8.2 孔口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5.8.3 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500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出地面宜为150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8.4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井的墙体和底板应作防水处理,并宜与主体结构断开。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8.5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体结构连成整体,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并应在窗井内设置集水井。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8.6 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mm。窗井墙高出室外地面不得小于500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5.8.7 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5.8 孔 口
5.8.2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均应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员和汽车出入口防水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5.8.3条的规定;窗井防水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5.8.4条和第5.8.5条的规定;通风口与窗井同样处理,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
5.8.3 由于雨水或其他生活用水很容易通过各种孔口倒灌到地下工程的内部,从而影响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本条提出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设置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构造措施。
5.8.4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为了方便施工、降低造价、利于泄水,窗井的底板和墙宜与主体结构断开,以免窗井底部积水流入窗内。
5.8.5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窗井应与主体结构连成整体,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这样有利于防水层形成整体。
5.8.6 地下室窗井由底板和侧墙构成;侧墙可以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制作,墙体顶部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得小于500mm,以免造成倒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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