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逆筑结构


6.5  逆 筑 结 构
6.5.1 逆筑结构适用于地下连续墙为主体结构或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复合式衬砌进行逆筑法施工的地下工程。
6.5.2 地下连续墙为主体结构逆筑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连续墙墙面应凿毛、清洗干净,并宜做水泥砂浆防水层;
      2 地下连续墙与顶板、中楼板、底板接缝部位应凿毛处理,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3 钢筋接驳器处宜涂刷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6.5.3 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复合式衬砌逆筑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及中楼板下部500mm内衬墙应同时浇筑,内衬墙下部应做成斜坡形;斜坡形下部应预留300mm~500mm空间,并应待下部先浇混凝土施工14d后再行浇筑;
      2 浇筑混凝土前,内衬墙的接缝面应凿毛、清洗干净,并应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和预埋注浆管;
      3 内衬墙的后浇筑混凝土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口宜高于斜坡顶端200mm以上。
6.5.4 内衬墙垂直施工缝应与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接缝相互错开2.0m~3.0m。
6.5.5 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宜留设施工缝;底板与桩头接缝部位的防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的有关规定。
6.5.6 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停止降水,并应将降水井封堵密实。
6.5.7 逆筑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l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Ⅰ  主 控 项 目
6.5.8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6.5.9 内衬墙接缝用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和预埋注浆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6.5.10 逆筑结构的渗漏水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渗漏水检测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6.5.11 逆筑结构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和第6.5.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5.12 遇水膨胀止水条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遇水膨胀止水胶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预埋注浆管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6.5 逆筑结构
6.5.1 本节适用于地下连续墙为主体结构或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复合式衬砌的逆筑法施工。
6.5.2 直接采用地下连续墙作围护的逆筑结构,无疑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都极为有利。但由于地下连续墙的钢筋混凝土是在泥浆中浇筑的,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较多,从耐久性设计规定考虑较为不利。《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018—2008第8.3.2条第l款规定:“单层地下连续墙不应直接用于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墙体。”
6.5.3 采用地下连续墙与内衬构成复合式衬砌的逆筑结构,为确保地下工程防水等级达到一、二级标准,逆筑法施工时必须处理好施工接缝的防水。施工接缝与顶板、中楼板的距离要大些,否则不便于接缝处的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接缝应做成斜坡形;一次浇筑施工接缝时,由于混凝土沉降收缩,干燥收缩等原因会在该处形成裂缝,造成渗漏水隐患。施工接缝处应采用二次浇筑,后浇混凝土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施工接缝处宜设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预埋注浆管作为防水设防。
6.5.4 参见本规范第6.2.5条的条文说明。
6.5.7 本条对逆筑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出规定。
6.5.10 逆筑结构侧墙、墙缝渗漏水检验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逆筑结构侧墙、墙缝渗漏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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