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照度标准
3.2.1 地下商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下商场照度标准值
3.2.2 地下旅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地下旅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3.2.3 地下医院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地下医院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注:不包括手术台无影灯照明。
3.2.4 地下停车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地下停车场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3.2.5 设备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设备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3.2.6 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 指附建地下室过道。
条文说明
3.2 照度标准
本节从3.2.1—3.2.6所列照度值是根据对国际上最新资料的分析、我国最近的科研成果、现场实测结果、调查意见、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并参照《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送审稿,1990年)以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79—88,试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的。现分述如下。
(1)国外研究情况
1)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室内照明指南》第一版(1975)在“无窗房间”一节中有如下叙述:
“无窗房间”的电气照明设计可以严格地遵守本指南前面几章中的建议。这样的房间要比有窗的房间容易形成良好的亮度比。根据两点理由,选择照度需要特殊考虑:
a.为了弥补天然采光房间所具备的那种生动效果,设计水平可能要比适合于有关作业的数字大些。
b. 为了增强由自然光下面进入房间里的人的适应性,并且使房间对那些适应了自然光水平的人看起来有充分的吸引力。
对无窗的工作区推荐的最低照度应当比表中相应的数字(CIE《室内照明指南》第一版(1975)中表1—2对室内各种类型的活动推荐的照度值——引者注)高一级,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500lx。
1986年公布的CIE《室内照明指南》第二版对“无窗房间”的叙述中删去了“提高一级,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500lx"的提法。
我们认为,对无窗房间的照度要加以“特殊考虑”的原因是为了“易于适应”和“具有吸引力”,而这两个方面都属于改善视觉舒适感和心理反应。而不是为了视功能水平。
2) 根据资料,美国密苏里大学心理系的约瑟夫和罗伯特于1984年在他们对地下工作环境心理反应的研究报告中提到:“研究指出,对于大多数作业来说,400lx已经足够”。
美国菲利普·C,休斯博士在其题为“模拟自然光在地下掩蔽环境设计中的应用”一文中,引用了上述关于照度标准的提法,并且指出,400lx相当于黎明时太阳完全在地平线以下,即太阳高度角等于-0.8°时室外自然光的照度。
资料表明,400lx正是欧美国家地面建筑大多数视觉作业人工照明的照度300~500lx这一水平。
(2)中国建筑科学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在《平时长期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照明设计标准的研究》工作中,进行了一项“防空地下室照明现场试验”,通过该项实验,得出了三点结论:
1) 在相同的人工照明条件下,在地面有窗房间和地下无窗房间中,若进行的视觉作业相同,则其效果是相同的。(甚至在地下工作环境中的工作效率还有略高于地面有窗房间中工作效率的趋势);
2) 从生理量的测量来看,室内有窗和无窗、地上或地下等因素对被试人员的心率和脉率没有影响;
3) 从心理反应来看,88%的被试者认为地上有窗房间和地下无窗房间工作环境对工作效率没有影响,甚至有的人虽在地下工作环境中工作,却还没有注意到房间是有窗或无窗。(这种反映是和英国斯坦利·L·莱昂斯的调查结果一致的)。另有11%的被试者明确表示地下环境有利于工作。
该项研究在分析了各种资料之后认为:
a.对于相同的视觉作业,地面有窗房间和地下无窗房间人工照明的照度水平是相同的,即在平时长期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的照明设计中,原则上遵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关于照度值的规定。
b.在具体取值时,鉴于平时长期使用的防空地下室比同类地面建筑用电量大以及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应该适当调整。在经济条件许可时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3)对本标准中涉及的几类建筑的照明进行的现场调查结果如下:
1)商场
照度值 设计人员及使用人员意见
①150—250lx 普遍感到满意
②200lx 根据已建工程的使用情况取该值为初始照度
③130—140lx 认为可以
④100~200lx 根据经验,维护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不高于200lx
⑤165lx(柜台) 业主普遍感到满意
⑥200lx以上 反映不大
⑦200lx 从电力考虑可以满足要求
⑧200~300lx 就设计商场不算高。
我们对8个商场柜台实测照度的加权平均值为156lx。
根据对以上数据的分析,我们将商场柜台照度定为100—150—200lx。
2)医院
由表3.2可知,所调查医院各个场所照度水平均在地面医院所规定的照度范围内且能满足使用要求(除病房外),因此,按地面综合医院照度标准取值。病房的照度是根据调查并与《综合医院设计规范》的编制人员交换意见后确定的。
“分类厅”的照度是参照其它视觉作业确定的。
3)旅馆
根据调查结果,旅馆客房一般照明照度实测值加权平均值为40lx,根据“回函意见”,定为30—50~75lx。其余场所参照GBJ 133—90确定。
4)停车场
该表中所列“内外车道”及“停车区”的照度均按“回函意见”确定。
3.2.5、3.2.6 根据“回函意见”并参照DBJ 133—9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