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建筑照明照度值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和500Lx。
3.1.2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活动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1.3 照度标准值为维护照度值,维护系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维护系数
注:①对特别清洁的房间如手术室可取0.80;
②本表适用于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当采用卤钨灯、白炽灯时,维护系数可提高0.05。
3.1.4 各类建筑物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一般情况下取中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从中选出适当的照度值。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照度分级引自(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为使照明设计中照度取值规范化,特列本条文。
3.1.2 取平均照度值为照度标准值,可以更准确、更全面地表征一个场所的照度水平。以便于计算。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一规定。3.1.1、3.1.2中的平均照度值指的是照明装置运行期间维护周期末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
表3.1.3中的维护系数是根据地下建筑照明设计人员的经验并参考GBJ 133—90确定的。本《标准》编制组所进行的现场实验证明这一推荐值是可行的。
3.1.4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不同场所的情况差别很大,为使设计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并体现节能精神,将照度值规定为高、中、低三个值, 目前国外也流行这种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