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3.3.1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区分为A级和B级。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宜适当降低。
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3.3.1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指符合表3.3.1-1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也是目前数量最多,应用最广泛的建筑。当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及筒体结构的高度超出表3.3.1-1的最大适用高度时,列入B级高度高层建筑,但其房屋高度不应超过表3.3.1-2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并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更严格的计算和构造措施。为保证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设计质量,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按有关规定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复核。
对于房屋高度超过A级高度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的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9度抗震设计的各类结构,因研究成果和工程经验尚显不足,在B级高度高层建筑中未予列入。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抗震性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工程实践检验,本规程第7.1.8条规定其最大适用高度比普通剪力墙结构适当降低,7度时不应超过100m,8度(0.2g)时不应超过80m、8度(0.3g)时不应超过60m;B级高度高层建筑及9度时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结构。
房屋高度超过表3.3.1-2规定的特殊工程,则应通过专门的审查、论证,补充更严格的计算分析,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结构试验研究,采取专门的加强构造措施。抗震设计的超限高层建筑,可以按本规程第3.11节的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设计。
框架-核心筒结构中,除周边框架外,内部带有部分仅承受竖向荷载的柱与无梁楼板时,不属于本条所列的板柱-剪力墙结构。本规程最大适用高度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度均低于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其主要原因是,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相对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较强,核心筒成为主要抗侧力构件,结构设计上也有更严格的要求。
本次修订,增加了8度(0.3g)抗震设防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要求;A级高度高层建筑中,除6度外的框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增加;取消了在Ⅳ类场地上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其适用的最大高度适当降低的用词,由“应”改为“宜”。
对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本条表中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已经考虑框支层的不规则性而比全落地剪力墙结构降低,故对于“竖向和平面均不规则”,可指框支层以上的结构同时存在竖向和平面不规则的情况;仅有个别墙体不落地,只要框支部分的设计安全合理,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可按一般剪力墙结构确定。
3.3.2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在结构设计满足本规程规定的承载力、稳定、抗倾覆、变形和舒适度等基本要求后,仅从结构安全角度讲高宽比限值不是必须满足的,主要影响结构设计的经济性。因此,本次修订不再区分A级高度和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最大高宽比限值,而统一为表3.3.2,大体上保持了02规程的规定。从目前大多数高层建筑看,这一限值是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高宽比超过这一限制的是极个别的,例如上海金茂大厦(88层,420m)为7.6,深圳地王大厦(81层,320m)为8.8。
在复杂体型的高层建筑中,如何计算高宽比是比较难以确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宽度计算高宽比,但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结构(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一般不应包含在计算宽度内;对于不宜采用最小宽度计算高宽比的情况,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相对于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较大时,计算高宽比的房屋高度和宽度可按裙房以上塔楼结构考虑。
- 上一节:3.2 材料
- 下一节:3.4 结构平面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