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图纸幅面规格、字体、符号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图样图线、比例、管径、标高和图例等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和第3章的有关规定。
4.1.2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当图样无法表示时可加注文字说明。设计图纸表示的内容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4.1.3 对于设计依据、管道系统划分、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在图样中无法表示的内容,应按下列规定,用文字说明:
1 有关项目的问题,施工图阶段应在首页或次页编写设计施工说明集中说明;
2 图样中的局部问题,应在本张图纸内以附注形式予以说明;
3 文字说明应条理清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4.1.4 设备和管道的平面布置、剖面图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并应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1.5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所用的图例、术语、图线、字体、符号、绘图表示方式等应一致。
4.1.6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目的设计图纸中,所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应一致。如有困难时,其图纸幅面规格不宜超过2种。
4.1.7 尺寸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样中尺寸的数字、排列、布置及标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2 单体项目平面图、剖面图、详图、放大图、管径等尺寸应以mm表示;
3 标高、距离、管长、坐标等应以m计,精确度可取至cm。
4.1.8 标高和管径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标注相对标高,并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2 总平面图应标注绝对标高,宜注明标高体系;
3 压力流管道应标注管道中心;
4 重力流管道应标注管道内底;
5 横管的管径宜标注在管道的上方,竖向管道的管径宜标注在管道的左侧;斜向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标注。
4.1.9 工程设计图纸中的主要设备器材表的格式,可按图4.1.9绘制。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增条文。目的是规范本专业图纸幅面规格、字体、符号的大小及要求,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各项规定。
4.1.2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1.1条的补充。
4.1.3 新增条文。规定了设计施工说明的编写要求。
4.1.4 新增条文。明确本专业有关图纸的绘制方法。
4.1.5 本条由原标准第4.1.2条和第4.1.3条合并编写。
4.1.6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1.4条的修改。
4.1.7 新增条文。明确图样中尺寸数字标注方法和计量单位的精确度要求。
4.1.8 新增条文。明确图样中标高和管径的分类和标注方法。
4.1.9 新增条文。规定了主要设备器材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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