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
4.5.1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楼层标高、门、窗、梁柱、平台和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但图线应用细实线绘制。
2 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和设备、消火栓、喷洒水头、雨水斗、立管、管道、上弯或下弯以及主要阀门、附件等,均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其图线应符合本标准第2.1.2条的规定。
管道种类较多,在一张平面图内表达不清楚时,可将给水排水、消防或直饮水管分开绘制相应的平面图。
3 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和管道中心距建筑墙、柱或轴线的定位尺寸,必要时还应标注管道标高。
4 管道立管应按不同管道代号在图面上自左至右按本标准第2.5.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编号,且不同楼层同一立管编号应一致。
消火栓也可分楼层自左至右按顺序进行编号。
5 敷设在该层的各种管道和为该层服务的压力流管道均应绘制在该层的平面图上;敷设在下一层而为本层器具和设备排水服务的污水管、废水管和雨水管应绘制在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时,各种排出管、引入管可绘制在地下层平面图上。
6 设备机房、卫生间等另绘制放大图时,应在这些房间内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绘制引出线,并应在引出线上面注明“详见水施—××”字样。
7 平面图、剖面图中局部部位需另绘制详图时,应在平面图;剖面图和详图上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绘制被索引详图图样和编号。
8 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的标高和防水套管形式,并应按本标准第2.5.1条的规定,以管道类别自左至右按顺序进行编号。
9 管道布置不相同的楼层应分别绘制其平面图,管道布置相同的楼层可绘制一个楼层的平面图,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标注楼层地面标高。
平面图应按本标准第2.3节和2.4节的规定标注管径,标高和定位尺寸。
10 地面层(±0.000)平面图应在图幅的右上方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绘制指北针。
11 建筑专业的建筑平面图采用分区绘制时,本专业的平面图也应分区绘制,分区部位和编号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应绘制分区组合示意图,各区管道相连但在该区中断时,第一区应用“至水施—××”,第二区左侧应用“自水施—××”,右侧应用“至水施—××”方式表示,并应以此类推。
12 建筑各楼层地面标高应以相对标高标注,并应与建筑专业一致。
4.5.2 屋面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屋面形状、伸缩缝或沉降位置、图面比例、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但图线应采用细实线绘制。
2 同一建筑的楼层面如有不同标高时,应分别注明不同高度屋面的标高和分界线。
3 屋面应绘制出雨水汇水天沟、雨水斗、分水线位置、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的汇水范围,以及雨水横管和主管等。
4 雨水斗应进行编号,每只雨水斗宜注明汇水面积。
5 雨水管应标注管径、坡度。如雨水管仅绘制系统原理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标注雨水管起始点及终止点的管道标高。
6 屋面平面图中还应绘制污水管、废水管、污水潜水泵坑等通气立管的位置,并应注明立管编号。当某标高层屋面设有冷却塔时,应按实际设计数量表示。
条文说明
4.5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
4.5.1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7条的修改。其中,消火栓分楼层自左至右按顺序进行编号的方法,如首层用H-101、H-102……,二层用H-201、H-202……,其他各层以此类推。
4.5.2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8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