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局部平面放大图、剖面图
4.7.1 局部平面放大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本专业设备机房、局部给水排水设施和卫生间等按本标准第4.3.1条规定的平面图难以表达清楚时,应绘制局部平面放大图。
2 局部平面放大图应将设计选用的设备和配套设施,按比例全部用细实线绘制出其外形或基础外框、配电、检修通道、机房排水沟等平面布置图和平面定位尺寸,对设备、设施及构筑物等应按本标准第2.5.4条的规定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的进行编号。
3 应按图例绘出各种管道与设备、设施及器具等相互接管关系及在平面图中的平面定位尺寸;如管道用双线绘制时应采用中粗实线按比例绘出,管道中心线应用单点长画细线表示。
4 各类管道上的阀门、附件应按图例、按比例、按实际位置绘出,并应标注出管径。
5 局部平面放大图应以建筑轴线编号和地面标高定位,并应与建筑平面图一致。
6 绘制设备机房平面放大图时,应在图签的上部绘制“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表”(图4.7.1)。
图4.7.1 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表
7 卫生间如绘制管道展开系统图时,应标出管道的标高。
4.7.2 剖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设备、设施数量多,各类管道重叠、交叉多,且用轴测图难以表示清楚时,应绘制剖面图。
2 剖面图的建筑结构外形应与建筑结构专业一致,应用细实线绘制。
3 剖面图的剖切位置应选在能反映设备、设施及管道全貌的部位。剖切线、投射方向、剖切符号编号、剖切线转折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
4 剖面图应在剖切面处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出沿投影方向看到的设备和设施的形状、基础形式、构筑物内部的设备设施和不同水位线标高、设备设施和构筑物各种管道连接关系、仪器仪表的位置等。
5 剖面图还应表示出设备、设施和管道上的阀门、附件和仪器仪表等位置及支架(或吊架)形式。剖面图局部部位需要另绘详图时,应标注索引符号,索引符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绘制。
6 应标注出设备、设施、构筑物、各类管道的定位尺寸、标高、管径,以及建筑结构的空间尺寸。
7 仅表示某楼层管道密集处的剖面图,宜绘制在该层平画图内。
8 剖切线应用中粗线,剖切面编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号,剖切编号应标注在剖切线一侧,剖切编号所在侧应为该剖切面的剖示方向。
4.7.3 安装图和详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 无定型产品可供设计选用的设备、附件、管件等应绘制制造详图。无标准图可供选用的用水器具安装图、构筑物节点图等,也应绘制施工安装图。
2 设备、附件、管件等制造详图,应以实际形状绘制总装图,并应对各零部件进行编号,再对零部件绘制制造图。该零部件下面或左侧应绘制包括编号、名称、规格、材质、数量、重量等内容的材料明细表;其图线、符号、绘制方法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制图 图样画法 图线》GB/T 4457.4、《机械制图剖面符号》GB 4457.5、《机械制图 装配图中零、部件序号及其编排方法》GB/T 4458.2的有关规定绘制。
3 设备及用水器具安装图应按实际外形绘制,对安装图各部件应进行编号,应标注安装尺寸代号,并应在该安装图右侧或下面绘制包括相应尺寸代号的安装尺寸表和安装所需的主要材料表。
4 构筑物节点详图应与平面图或剖面图中的索引号一致,对使用材质、构造做法,实际尺寸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绘制多层共用引出线,并应在各层引出线上方用文字进行说明。
条文说明
4.7 局部平面放大图、剖面图
4.7.1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10条的修改。
4.7.2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11条的修改。
4.7.3 修改条文。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2.13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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