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
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
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
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
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
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³,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安全措施是本规范的重要内容。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指导石油库设计的标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意即本规范最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的石油库工程没有约束力。在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建设的现存石油库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规范最新版本为依据是不合适的。规范是需要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的,以此来促进石油库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规范本次修订相比原规范提高了石油库的安全防护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就不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的目的是提高安全度,对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的机会逐步提高其安全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现有石油库的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只有扩建和改建部分的设计应执行规范最新版本,对已有部分可以不按新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划清界限,不应相互交叉或重叠。故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本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之间有一个清晰的执行范围界限,避免石油储运设施工程设计时采用标准出现混乱现象。
本条列出的不适用范围,国家或行业都有专项的标准规范,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GB 50455、《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等。
1.0.3 这一条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本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订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专业较多,接触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