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表5.1.1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表5.1.1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5.1.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表5.1.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注:1 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³。
        2 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3 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或仅用于卸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4 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的分母,仅适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情况。
        5 序号22、23中的隔油池,系指设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为有盖板的密闭式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子数字为无盖板的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6 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但变配电间和机柜间的门窗应位于易燃液体设备的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
        8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9 “—”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
5.1.4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6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³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³。特级石油库中,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 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较大值。

5.1.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0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1.11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5.1.12 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 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 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条文说明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库内各种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火灾危险程度、散发油气量的多少、生产操作的方式等差别较大,有必要按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经营管理等特点进行分区布置。把特殊的区域加以隔离,限制一定人员的出入,有利于安全管理,并便于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5.1.2 石油库建(构)筑物的面积都不大,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条件下,将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合并建造,既可减少油库用地、节约投资,又便于生产操作和管理,这是石油库总图设计的一个主要原则。
5.1.3 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防火距离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发生火灾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及所造成的损失大小。石油库内经常散发有害气体的储罐和铁路、公路、水运等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同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些。
    (1)储罐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的确定:
    1)确定防火距离的原则:
    ①避免或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火灾的发生必须具备可燃物质、空气和火源等三个条件。因此,散发可燃气体的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可燃气体扩散所能达到的最大距离。
    ②尽量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于散发可燃气体、容易着火、一经着火即不易扑灭且影响油库生产的建(构)筑物,其与储罐的距离应大些,其他的可以小些。
    ③按储罐容量及易燃和可燃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不同的防火距离。
    ④在相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⑤在确定防火距离时,应考虑操作安全和管理方便。
    2)储罐火灾情况:
    根据调查材料统计,大部分火灾是由明火引起的,而以外来明火引起的较多。如易燃和可燃液体经排水沟流至库外水沟,库外点火,火势回窜引起火灾。这种情况以商业库为多,其他原因则有雷击、静电等引发的火灾。
    3)储罐散发可燃气体的扩散距离:
    ①清洗储罐时可燃气体扩散的水平距离,一般为18m~30m。
    ②储罐进油时排放的油气扩散范围:水平距离约11m;垂直距离约1.3m。
    4)储罐的火灾特点:
    ①储罐火灾概率低;
    ②起火原因多为操作、管理不当;
    ③如有防火堤,其影响范围可以控制。
    5)储罐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决定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与各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距离,首先应考虑储罐扩散的可燃气体不被明火引燃,以及储罐失火后不致影响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英国石油学会《销售安全规范》规定,易燃、可燃液体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距离为15m。日本丸善石油公司的油库管理手册,是以储罐内油品的静止状态和使用状态分别规定储罐区内动火的安全距离,其最大距离为20m。储罐着火后对附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影响,扑灭火灾的难易,随罐容的大小,储罐的型式及所储液体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为了适应新的安全需要,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本次修订相对2002年版适当增加了储罐与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柴油发电机间、消防车库、消防泵房等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
    ①储罐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泵)的距离。储罐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泵)的距离,主要考虑储罐着火时对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泵)的影响,防止泵损坏,影响生产。泵房内没有明火,对储罐影响很小。从泵的操作需要考虑,应减少泵吸入管道的摩阻损失,保证两者之间的距离尽可能小。
    ②储罐与灌桶间、汽车罐车装卸设施、铁路罐车装卸设施的距离。三者任一处发生火灾,火势都较易控制,对储罐的影响不大,但应考虑储罐着火后对它们的影响,故其距离较储罐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泵)之间的距离要适当增大些。
    ③储罐与液体装卸码头的距离。储罐或油船着火后,彼此之间影响较大,油船着火后往往更难以扑灭,影响范围更大。油码头所临水域,来往船只较多,明火不易控制,故储罐与码头的距离应适当加大。
    ④储罐与桶装液体库房、隔油池的距离。桶装油品库房着火概率较小,但库房或油桶一经着火难以扑灭,影响范围也很大,故应与灌桶间等同对待。隔油池(特别是无盖的隔油池)着火概率较桶装液体库房要大,隔油池的容量越大,着火后的火焰影响范围越大,故大于150m³的隔油池与储罐的距离应较桶装液体库房与储罐的距离要大。
    ⑤储罐与消防泵房、消防车库的距离。消防泵房和消防车库为石油库中的主要消防设施,一旦储罐发生火灾,消防泵和消防车应立即发挥作用且不受火灾威胁。它们与储罐的距离应保证储罐发生火灾时不影响其运转和出车,且储罐散发的油气不致蔓延到消防泵房和消防车库。
    ⑥储罐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距离。主要考虑油气不致蔓延到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引起爆炸或燃烧,也考虑明火设施产生的飞火,不致落到储罐附近。
    (2)其他各种建(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的确定:
    1)油气扩散的情况。
    ①据英国有关资料介绍,装车时的油气扩散范围不大,在7.6m以外可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
    ②向油船装汽油,当泵流量为250m³/h,在人孔下风侧6.1m处测得油气。
    2)从上述情况看,装车、装船和灌桶作业时,油气扩散的范围不大,考虑到建(构)筑物之间车辆运行、操作要求,以及建(构)筑物着火时相互之间的影响、灭火操作的要求等因素,相互间应有适当的距离。
    (3)Ⅰ、Ⅱ级毒性液体与库内其他设施的距离的确定:
    Ⅰ、Ⅱ级毒性液体通常不仅是易燃、可燃液体,也是具有极度或高度毒性的液体,在防护上不但要有防火要求,也要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而卫生防护距离一般要比防火距离大,故规定“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4)表中的宿舍包括员工宿舍、消防人员宿舍、武警营房等。
5.1.5 储罐地上露天设置具有施工速度快、施工方便、土方工程量小的特点,因而可以降低工程造价。另外,与之相配套的管道、泵站等也便于建成地上式,从而也降低了配套建设费,管理也较方便。但由于地上储罐目标暴露、防护能力差,受温度影响的呼吸损耗大,故允许位于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战略储备等有特殊要求的油库储罐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对于采用罐室方式设置的
甲B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因其过去发生的着火爆炸事故较多,故予以限制。
5.1.6 本条限制储罐区的储罐总容量,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储罐过于密集布置,适当降低储罐区火灾事故风险。
5.1.7 本条加大了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储罐过于密集布置,适当降低储罐区火灾事故风险。
5.1.8 本条加大了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储罐过于密集布置,适当降低储罐区火灾事故风险。
5.1.10 铁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不致因铁路罐车进出而影响其他各区的操作管理,也减少铁路与库区道路的交叉,有利于安全和消防。
    铁路线如与石油库出入口处的道路相交叉,常因铁路调车作业影响石油库正常车辆出入,平时也易发生事故,尤其在发生火灾时,还可能妨碍外来救护车辆的顺利通过。 
5.1.11 石油库的公路装卸区是外来人员和车辆往来较多的区域,将该区布置在面向公路的一侧,设单独的出入口,方便出入。若设置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可避免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其他各区,更有利于油库安全管理。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