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库外管道
9.2.1 库外管道宜沿库外道路敷设。库外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并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9.2.2 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距离,并应加强防护措施。
9.2.3 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库外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之间的距离(m)
注:1 对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工矿企业人员集中场所,由边缘建(构)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厂内生产设施等,由区域边界线算起。
2 表中库外管道与库外铁路线、库外公路、工业园区内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两者平行敷设时的间距。
3 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后,序号1和2的距离可减少50%。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4 库外管道尚应位于铁路用地范围边线和公路用地范围边线外。
5 库外管道尚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工矿企业,确有困难需要穿越时,应进行安全评估。
9.2.4 库外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标志,管道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
9.2.5 易燃、可燃、有毒液体库外管道沿江、河、湖、海敷设时,应有预防管道泄漏污染水域的措施。
9.2.6 架空敷设的库外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区域时,宜设防止人员进入的防护栏。
9.2.7 沿库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距库外公路路边的距离小于10m时,宜沿库外公路边设防撞设施。
9.2.8 埋地敷设的库外工艺管道不宜与市政管道、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如确需交叉或相邻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市政管道、暗沟(渠)交叉时,库外工艺管道应位于市政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库外工艺管道的管顶与市政管道的管底、暗沟(渠)的沟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2 沿道路布置时,不宜与市政管道、暗沟(渠)相邻布置在道路的相同侧。
3 工艺管道与市政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且工艺管道应位于市政热力管道热力影响范围外。
4 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可行措施,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进入市政管道、暗沟(渠)。
9.2.9 库外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的有关规定。
9.2.10 库外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9.2.11 库外管道应在进出储罐区和库外装卸区的便于操作处设置截断阀门。
9.2.12 库外埋地管道与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时,应采取防止交流电干扰的措施。
9.2.13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库外管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9.2.14 库外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第9.1.9条和第9.1.11条~第9.1.1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 库外管道
9.2.3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制订的。表9.2.3注3中的“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主要是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等的措施。
9.2.8 埋地敷设的库外工艺管道通过公共区域时,与市政管道、暗沟(渠)相邻平行或交叉敷设的情况有时难以避免,有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入市政自流管道、暗沟(渠),并在其内部空间形成爆炸性气体,一旦遇到点火源即会发生爆炸。对这种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并严加防范,故作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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