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污水处理


13.3.1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13.3.2 处理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13.3.3 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质和水量,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过滤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和化工污水,宜设调节池。调节、隔油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条件集中布置。
13.3.4 有毒液体设备和管道排放的有毒化工污水,应设置专用收集设施。
13.3.5 含Ⅰ、Ⅱ级毒性液体的污水处理宜依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3.3.6 石油库需自建有毒污水处理设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747的有关规定。
13.3.7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13.3.8 某个罐组的专用隔油池需要布置在该罐组防火堤内,其容量不应大于150m³,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条文说明

13.3 污水处理

13.3.2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安全防火,减少大气污染,保护工人健康,减少气温和雨雪的影响,提高处理效果。
13.3.3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油库由于有压舱水需要处理,含油污水处理的流程较长,从隔油、粗粒化、浮选一直到生化,直至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有的油库含油污水极少,甚至有的油库除了储罐清洗时有一些污泥外,平时就没有含油污水的产生,这样的污水处理仅隔油、沉淀之后就可以达标排放。储罐的切水情况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油库的储罐需要经常切水,以保证油品的质量、有的油库,特别是一些成品油储备库,几年也不会切一次水。因此,对于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处理,只能原则性规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的要求,至于如何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进行设计。
    当油库经常有少量含油污水排放时,可采用连续的隔油、浮选等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也可以设一个池子集中一段时间的污水进行间断地处理。当油库的污水排放不均匀,如压舱水的处理,可设置调节池(罐),污水处理的设计流量可以降低,以达到较好地处理效果。
    当油库的污水排放量极少,甚至可以集中起来送至相关的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油库本身可不设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含油污水的池子或设备应有盖或采用密闭式,以减少油气的散发。现在用于油库含油污水处理的设备较多,在条件许可时可优先选用。使用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可以减少污水处理的占地面积,也可以改善污水处理的环境。
13.3.4 有毒污水与含油污水处理要求不同,所以应设置专用收集设施。
13.3.5 含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污水处理要求很高,石油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往往是不经济的,最好依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3.3.7 处理后的污水在排出库外处设置取样点和计量设施,是为了有利于油库自己检测与环保部门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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